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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中问·法|企业裁员应注意的十大法律策略与法律问题合辑之(一)

2022-05-06 |撰稿人: 2022-05-06 浏览次数:601

裁·中问·法|企业裁员应注意的十大法律策略与法律问题合辑之(一)

经济性裁员策略与问题的法律分析


裁中问法一.png


--裁中问法合辑海报--.png

上海自4月1日起全域封控已1个多月,大多数企业随之停工停产。不论从国家政策还是地方政策,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对于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应如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

一、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考虑的路径

A.经济性裁员

B.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二、企业如何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涉及企业经营自主权,同时更涉及劳动者劳动的权利,我国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及程序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如企业在未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经济性裁员”,被裁的劳动者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一)“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

1.根据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的事由限定为以下四项: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关于企业是否符合上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部分地方政府会结合宏观经济形势适时发布相应标准,比如:

(1)2009年3月徐州市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徐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办法》规定的“困难企业”须符合“企业2005-2007年连续赢利,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2008年以来已连续亏损3个月以上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条件。

(2)2012年11月大连市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困难企业”须符合“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2012年1月至6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2011年同期下降30%以上。非受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等条件。

(3)2020年3月河北省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单位)”须符合 “2019年度企业(单位)亏损,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以来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同比下降70%(含)以上,申请当月企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不足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职工工资的”等条件。

(4) ……

3.在不同时间节点和不同空间节点,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情形会有不同,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个案情形,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作不同区分和准备。

(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

1.根据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以下程序性条件:

(1)裁减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根据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注意按下列程序具体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企业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三、“经济性裁员”的证据收集与固定

(一)关于实体条件的证据

1.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考虑“经济性裁员”时,应注意先行收集整理合同订单、退单等业务缩减证据,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等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可证明符合“经济性裁员”实体条件的相关证据。

2.上述证据,可用于企业自行审查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实体条件,并可考虑先行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沟通,以进一步验证自行审查结果以及补充完善相应证据材料。

3.上述证据,亦可用于企业后续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以及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且以备后续可能的争议处理。

(二)关于程序条件的证据

1.提请企业特别注意固定“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的过程证据及结果证据,比如以书面、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会议记录、以参会职工签字方式保留会议决议等。

2.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建议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且裁员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四、 “经济性裁员”的例外情形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三)企业“经济性裁员”后,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提请注意,在疫情防控期间,即使企业符合“经济性裁员”实体条件,对于特定类型的企业职工,可能亦难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2020年1月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根据上述规定,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即使符合“经济性裁员”实体条件,仍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劳动者;确需裁减人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条件前提下,视需对具备正常工作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措施,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亦可考虑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将在后续专辑对此作进一步法律分析,敬请关注!


特别提示

本文内容以及中问律师事务所“今日头条”号、官网发布的其他文章或视频内容,仅作初步探讨交流之用,可能因撰稿人个人认识存在相关争议或差错,故不构成现时有效的专业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具体到个案,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专业研判,并征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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