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中问·法丨AIGC版权保护探析与侵权追究实操合辑之(三)
2024-01-24 浏览次数:513AI·中问·法丨AIGC版权保护探析与侵权追究实操合辑之(三)
AI绘画软件数据库中作品版权问题探究
众所周知,AI绘画软件都有一套独特的算法模型,但是这套算法模型对于人类来说算是一个“黑箱”。之所以称之为“黑箱”,是因为其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输出的过程以及内部运行状态都是不为人知的。正因如此,可能绝大多数数据库中的作品都未获得相应权利人的许可授权。倘若未经权利人许可、获取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抑或是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经过数据化处理之后获取数据进行使用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目前我国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规制问题上存在立法空白,因此,本篇AI绘画软件数据库中作品的版权问题极具讨论价值。
一、在数据采集阶段,可能会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
数据采集主要包括两个阶段:数据挖掘和数据库的建设。在数据获取和挖掘阶段,人工智能从已有绘画作品或者数据库中获取数据,将其从原有载体永久或暂时保存到另一个载体中,即自建数据库中,只要所获取的作品或数据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就可能会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若未经许可获取使用他人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能会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在数据库的建设阶段,技术的高度发达和数据的体量庞大,使得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就将其作品应用于数据库的建设中,无论是将数据永久保存于数据库,还是临时复制于数据库中,都隐藏着侵犯权利人复制权的风险。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将已有版权的绘画作品经过数据结构化处理,并不能体现原作者的原创性表达,因此不构成复制权侵权。虽然有不同的声音存在,但是侵权风险并不会消失。
有学者提出了复制权侵权的判定原则,笔者认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倘若在表现形式上已经独立于原作品,且其所形成的作品价值也能够独立于原作品价值,并不会完全替代原作品,其在数据采集阶段获取使用数据构成合理使用,不侵犯他人复制权。若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中无法将其与原有作品的表现形式及价值予以区分,或者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在质量或者内容上已经接近原作品,并完全可以替代原作品,则人工智能在未经许可获取使用他人数据可能会侵犯原权利人的复制权。
二、在数据分析阶段,可能会侵犯权利人演绎权中的改编权与汇编权。
在算法模型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分析训练时,分析原作品的特征风格创作出新作品,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原作品的风格特征,例如在训练猫咪图形的画法时,算法模型会对大量已有的猫咪绘画作品进行分析,对猫咪的耳朵、胡须、毛发等特征进行标注,在此基础上训练生成一个新的猫咪绘画作品,这可能会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而将大量的同类型作品整合汇编到自建数据库中,可能会侵犯原作者的汇编权。但也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是将原作品进行数据汇编,并非对原作品的内容进行改编和分析,因此并未侵犯原作者的汇编权。由于没有具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该问题仍有探讨空间。
三、在数据输出阶段,可能会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此方面,多运用“接触+实质相似性”的原则进行侵权判定。算法模型在进行数据采集与数据分析过程中必然会对原作品进行接触。目前对实质性相似的判定目前有三种办法:抽象分离法、整体观感法与内外部测试法,但以上三种方法都具有一定的缺陷,且对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市场代替+实质性相似”的方法进行判断,若生成的新作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且能对原作品的市场地位产生一定影响甚至代替原作品,那么就能认定为侵犯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笔者认为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综上,AI绘画软件数据库的运行可能会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演绎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尽管目前我国在此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但侵权风险仍旧存在。因此,建议开发者在开发类似软件时对侵权问题提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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