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中问·法|AIGC版权保护探析与侵权追究实操合辑之(二)
2024-01-08 浏览次数:546AI·中问·法|AIGC版权保护探析与侵权追究实操合辑之(二)
生成式AI训练模型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生成式AI、AIGC技术正在不断发展兴起。像ChatGPT、Stable Diffussion这样的人工智能创作工具在国际社会引发了轰动,吸引着越来越多使用者追捧和广泛的关注。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全新的生产工具投入实践应用后,随之而来也产生了很多法律领域的争议尚待解决。
例如,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工具需要服务提供者抓取大量现有作品来构建模型并不断训练,在这AI训练的过程中就涉及到对现有作品的使用是否会构成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的问题。
故,本文通过对生成式AI模型训练中对作品的使用可能会涉及到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现行法律下的规制进行分析,从而为相关领域生成式AI开发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模型训练素材库构建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人工智能创作工具在训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来进行学习,生成式AI的服务提供者往往也需要抓取大量数据来构建AI模型素材库。此训练素材库所涉及到的版权作品大致可分为公有领域的作品、经授权许可使用的作品及未经授权的作品。其中最具争议的就是对未经授权许可的作品的使用是否会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且在2023年8月15日开始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七条有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并且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这也提醒着AI服务提供者与开发者需注意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防范。
(一)复制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AI模型可能需要以批量的、频繁的信息复制的方式来实现学习或是输出功能,因而训练素材库的生成过程必然涉及了数据的复制。AI开发者也会将作品库以某种形式存储在硬盘、内存或者云服务中,在这种情况下,AI学习作品的过程及AI开发者可能就会涉及到对现有作品复制权的侵害。
(二)改编权、汇编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生成式AI是根据函数模型、算法程序来进行创作,在创作加工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对原有作品的改编、汇编等演绎行为。以AI绘画为例,AI绘画不仅仅是对美术作品中思想的借鉴和画风的模仿,在AI训练学习时,研发者可能会对现有作品进行再编码、压缩等操作,这种转码行为与著作权法中的改编行为性质是类似的,且对大量作品的整合也可能涉及到汇编行为。并且在使用者发出指令,AI生成作品的过程中也有可能涉及对作品中所包含的独创性元素进行重新组合或排列。以上这些行为都可能涉及到对现有作品改编权、汇编权的侵害。
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认定AI开发者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情形目前采取的是封闭式列举的形式。规定在合理使用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AI模型学习具有特殊性,机器的学习也难以与个人的学习作等同。个人的学习更多的是基于人类独特的行为,而机器的学习更多依赖于规则的训练与模型的拟合。机器学习的主体不论是认定为人工智能还是人工智能开发者都不太符合“个人”这一概念。另外,由于AI的学习是基于海量数据或作品之上,通过不断对现有作品的学习与反复训练才逐步得到完善。故也难以将其定位于“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24条第十三款还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但目前我国暂未有法律法规将AI训练模型等纳入“合理使用”的规制范围。且由于生成式AI应用领域往往也不能满足“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中的非商业性要素,所以尚不能将其归入合理使用范畴。
三、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法定许可允许AI开发者的使用的可能性
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主体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以法定条件和法定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使用,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通过这种制度可以免去权利人的事前授权,免除了模型训练海量的授权请求成本。但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著作权立法本意的实现,即对于版权、创作的激励。因此法定许可制度还要求开发者在简单获得作品的同时,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但法定许可制度在实践中可能难以实现。由于目前AI的训练学习需要大量的素材,对这些素材进行版权识别并按照要求向对应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工作量非常庞大复杂,难以快速达成,并且支付大量的版权费用对于AI开发者来说可能已超过训练模型会带来的收益。
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著作权法在第25条第一款、35条第二款、42条第二款、46条第二款及48条中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编写出版国家规划教科书、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制品及广播组织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情形。但AI及其衍生产品并未被列入以上条款之中。另外目前未出台强制许可相关制度,由公权力机关的介入来控制AI涉及到的对作品的使用也尚难实现。所以,暂不能以法定许可制度认定AI模型素材库对现有作品的使用存在合法性。
综上所述,AI模型训练素材库对于现有作品的使用存在着一定的著作权侵权风险,AI开发者对于海量作品的复制以及AI对于作品独创性元素的改编都可能产生侵权。在立法规范尚未完善的情况下,AI开发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考虑获得授权从而规避一定的法律风险。
特别提示
本文内容以及中问律师事务所“今日头条”号、官网发布的其他文章或视频内容,仅作初步探讨交流之用,可能因撰稿人个人认识存在相关争议或差错,或者存在撰稿与发布或阅读的时间差等问题,故不构成现时有效的专业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具体到个案,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专业研判,并征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