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中问·法|AIGC版权保护探析与侵权追究实操合辑之(一)
2024-01-02 |撰稿人: 2024-01-02 浏览次数:522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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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中问·法|AIGC版权保护探析与侵权追究实操合辑之(一)
AI绘画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保护
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使AI产业趋向大规模产业化,AI生成物将会迎来指数级增长。然而人工智能创作的边界以及人类对人工智能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认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对于该问题学术界也展开了观点探讨与碰撞,有学者从根源上否认AI生成物的可版权化,认为AI生成物根本不具有个性特征,且产出成本低,无需进行版权保护;而承认AI生成物版权的学者又对版权归属的问题各抒己见,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还是开发者,抑或是进行立法创新赋予人工智能以“作者”的身份,并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
近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作出(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这是我国首例AI绘画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在判决书中,法官对于AI绘画生成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做了详细阐述,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接下来,笔者将以AI绘画生成图片的视点展开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化与版权归属的讨论。
一、什么是AI绘画?
AI绘画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绘画的方式,其运作逻辑是AI系统通过学习海量绘画作品数据,对人类绘画产生一定的趋向性认识,继而从已有的图像中提取出数字特征,再运用到绘画的过程。该过程简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学习阶段,即对数据库中的海量作品进行分析和判断;其次是输出阶段,即根据使用者提供的关键词生成符合要求的绘画图片。只要用户在页面输入几个简单易懂的关键词,描述出主题、风格、像素、尺寸等等,点击生成,就能得到一张你大致期望得到的图片。
二、AI绘画生成图片是否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2.具有独创性;3.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对于AI绘画生成图片是否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这个问题,也需要从以上方面进行评判:
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AI绘画生成的图片与普通的摄影、绘画作品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备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
在智力成果方面,AI绘画生成图片应当体现出自然人的智力投入。在(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件中,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认为,在使用者设置关键词,构思图片,选择风格、样式,调节参数,到最后选定符合自己预期的图片过程中,可以认定为使用者进行了一系列的智力投入,因此,AI绘画生成的图片属于智力成果。
但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具有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也不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通说认为,“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机械化智力成果则不属于“作品”。独创性不仅需要作者进行创造性劳动,也要着重判断是否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后者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裁量标准。但就目前来看,创造性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称之为作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对个案进行分析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也不会因为某一判例肯定了AI绘画生成图片的独创性,其他的AI绘画生成图片就当然的具有独创性。例如当我们在AI绘画软件中输入“画一只猫”的指令,软件生成的图片则很难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当我们输入“阳光、草坪,晒太阳的猫、治愈、宫崎骏动漫风、高像素”的指令,软件生成的图片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然而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独创性的判定应结合法经济学的方法论,即从同类智力产品的市场供求比和稀缺性来判断,目前绝大多数人工智能产品生成过程简单,成本低下,并不具有市场稀缺性,著作权法作为一部财产法,没有必要耗费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去保护不具有稀缺性的智力成果。尽管著作权法旨在鼓励创作,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人工智能产品尽管没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和鼓励,仍在不断产出。
尽管有不同的声音存在,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AI绘画“作品”的认定关键在于其“独创性”的程度,即图片的线条、色彩、构造中体现使用者的个性化表达程度,简而言之,当使用者输入关键词时描述越精准,就越能体现出其“独创性”,越有可能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三、若AI绘画生成图片系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谁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从AI绘图软件开发到使用者运用软件生成AI绘画作品,这过程主要有三个主体,AI绘图软件开发者、AI绘图软件与使用者。但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著作权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AI绘图软件作为一款人工智能模型,无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创作活动,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在目前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内并不能成为著作权人,只能作为辅助工具。但随着人工智能的“类人化”与“个性化”,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的法律主体,我们拭目以待。
而AI绘图软件开发者进行智力投入的作品应该是“AI绘图软件”这款人工智能模型,而非AI绘画作品。对于AI绘画作品,开发者既没有创作图片的主观意思,也没有客观行为,因此,开发者也并非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有学者认为AI绘画作品属于AI绘图软件的孳息,根据民法典孳息应归属于原物的权利人,但笔者认为AI绘图软件的开发者与AI绘画作品的实质联系较小,且不利于激励公众的创作,因此笔者对“孳息归属”观点持否认态度。
显然,使用者在使用AI绘画软件时,从输入关键词进行作品的构思,到选择最终生成作品过程中,都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体现了其个性化表达,因此,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只能是软件的使用者。
四、使用AI绘画作品有何限制?
(一)对著作权人的限制
根据(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作者享有AI绘画的著作权,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作者在使用AI绘画作品时应当显著标明所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
(二)对其他使用者的限制
当其他使用者不能确定AI绘画生成图片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时,要保持谨慎态度。首先,知晓作品来源的,使用时应当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必要时给予一定的报酬,对外传播时要注明权利人以保护权利人的署名权;不知晓作品来源的,在权利人未知的情况下,建议谨慎使用,不要在网络上传播,避免侵权纠纷。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其他使用者可以在著作权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但是不可商用或进行网络传播。
五、结语
我国著作权法意于鼓励有益于我国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首例AI绘画作品侵权案件的判决也给我们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对AI绘画作品的保护倾向,只要作品中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且达到一定的程度,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就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霍金曾言:“对于人性而言,人工智能的崛起,要么是最好的,要么是最坏的,到底是哪一个,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因此,笔者更希望创作者们更多的是依靠自己的灵感与个性创造作品,加强人类对构思、执行和定稿三个过程的控制,而并非依靠人工智能对这三个过程的掌控。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人类才是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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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中问·法|AIGC版权保护探析与侵权追究实操合辑之(一)
AI绘画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保护
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使AI产业趋向大规模产业化,AI生成物将会迎来指数级增长。然而人工智能创作的边界以及人类对人工智能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认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对于该问题学术界也展开了观点探讨与碰撞,有学者从根源上否认AI生成物的可版权化,认为AI生成物根本不具有个性特征,且产出成本低,无需进行版权保护;而承认AI生成物版权的学者又对版权归属的问题各抒己见,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还是开发者,抑或是进行立法创新赋予人工智能以“作者”的身份,并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
近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作出(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这是我国首例AI绘画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在判决书中,法官对于AI绘画生成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做了详细阐述,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接下来,笔者将以AI绘画生成图片的视点展开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化与版权归属的讨论。
一、什么是AI绘画?
AI绘画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绘画的方式,其运作逻辑是AI系统通过学习海量绘画作品数据,对人类绘画产生一定的趋向性认识,继而从已有的图像中提取出数字特征,再运用到绘画的过程。该过程简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学习阶段,即对数据库中的海量作品进行分析和判断;其次是输出阶段,即根据使用者提供的关键词生成符合要求的绘画图片。只要用户在页面输入几个简单易懂的关键词,描述出主题、风格、像素、尺寸等等,点击生成,就能得到一张你大致期望得到的图片。
二、AI绘画生成图片是否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2.具有独创性;3.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对于AI绘画生成图片是否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这个问题,也需要从以上方面进行评判:
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AI绘画生成的图片与普通的摄影、绘画作品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备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
在智力成果方面,AI绘画生成图片应当体现出自然人的智力投入。在(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件中,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认为,在使用者设置关键词,构思图片,选择风格、样式,调节参数,到最后选定符合自己预期的图片过程中,可以认定为使用者进行了一系列的智力投入,因此,AI绘画生成的图片属于智力成果。
但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具有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也不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通说认为,“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机械化智力成果则不属于“作品”。独创性不仅需要作者进行创造性劳动,也要着重判断是否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后者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裁量标准。但就目前来看,创造性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称之为作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对个案进行分析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也不会因为某一判例肯定了AI绘画生成图片的独创性,其他的AI绘画生成图片就当然的具有独创性。例如当我们在AI绘画软件中输入“画一只猫”的指令,软件生成的图片则很难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当我们输入“阳光、草坪,晒太阳的猫、治愈、宫崎骏动漫风、高像素”的指令,软件生成的图片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然而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独创性的判定应结合法经济学的方法论,即从同类智力产品的市场供求比和稀缺性来判断,目前绝大多数人工智能产品生成过程简单,成本低下,并不具有市场稀缺性,著作权法作为一部财产法,没有必要耗费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去保护不具有稀缺性的智力成果。尽管著作权法旨在鼓励创作,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人工智能产品尽管没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和鼓励,仍在不断产出。
尽管有不同的声音存在,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AI绘画“作品”的认定关键在于其“独创性”的程度,即图片的线条、色彩、构造中体现使用者的个性化表达程度,简而言之,当使用者输入关键词时描述越精准,就越能体现出其“独创性”,越有可能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三、若AI绘画生成图片系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谁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从AI绘图软件开发到使用者运用软件生成AI绘画作品,这过程主要有三个主体,AI绘图软件开发者、AI绘图软件与使用者。但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著作权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AI绘图软件作为一款人工智能模型,无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创作活动,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在目前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内并不能成为著作权人,只能作为辅助工具。但随着人工智能的“类人化”与“个性化”,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的法律主体,我们拭目以待。
而AI绘图软件开发者进行智力投入的作品应该是“AI绘图软件”这款人工智能模型,而非AI绘画作品。对于AI绘画作品,开发者既没有创作图片的主观意思,也没有客观行为,因此,开发者也并非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有学者认为AI绘画作品属于AI绘图软件的孳息,根据民法典孳息应归属于原物的权利人,但笔者认为AI绘图软件的开发者与AI绘画作品的实质联系较小,且不利于激励公众的创作,因此笔者对“孳息归属”观点持否认态度。
显然,使用者在使用AI绘画软件时,从输入关键词进行作品的构思,到选择最终生成作品过程中,都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体现了其个性化表达,因此,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只能是软件的使用者。
四、使用AI绘画作品有何限制?
(一)对著作权人的限制
根据(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作者享有AI绘画的著作权,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作者在使用AI绘画作品时应当显著标明所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
(二)对其他使用者的限制
当其他使用者不能确定AI绘画生成图片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时,要保持谨慎态度。首先,知晓作品来源的,使用时应当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必要时给予一定的报酬,对外传播时要注明权利人以保护权利人的署名权;不知晓作品来源的,在权利人未知的情况下,建议谨慎使用,不要在网络上传播,避免侵权纠纷。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其他使用者可以在著作权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但是不可商用或进行网络传播。
五、结语
我国著作权法意于鼓励有益于我国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首例AI绘画作品侵权案件的判决也给我们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对AI绘画作品的保护倾向,只要作品中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且达到一定的程度,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就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霍金曾言:“对于人性而言,人工智能的崛起,要么是最好的,要么是最坏的,到底是哪一个,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因此,笔者更希望创作者们更多的是依靠自己的灵感与个性创造作品,加强人类对构思、执行和定稿三个过程的控制,而并非依靠人工智能对这三个过程的掌控。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人类才是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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