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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问·法|如何依法有效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发起法律救济程序合辑之(八)

2023-08-10 |撰稿人: 2023-08-10 浏览次数:612

行·中问·法|如何依法有效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发起法律救济程序合辑之(八)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错误,如何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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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称“公示系统”)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社会公众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工作平台,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操作平台,因此公示系统公示的内容的正确性尤为重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企业信息错误,应当如何救济呢?本篇旨在对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介绍,并提出相应的救济措施。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之定位

(一)原工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多次发文,明确公示系统的定位: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2.《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第一条明确:公示系统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社会公众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工作平台,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操作平台。

(二)因此,建立公示系统的目的是将各类涉企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能够有效解决企业信用信息的分散化、区域化、碎片化问题,将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各方面信息直接展现给社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中的法定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示义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公示系统”,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以及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的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以及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的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上述公示行为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所在。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公示的信息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示系统主动公示其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1.注册登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企业登记信息,主要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等事项。

2.备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备案信息,主要包括: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等事项。

3.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原《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市场主体的动产抵押登记。但由于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有关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故国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且《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故笔者认为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已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公示的信息。

4.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根据《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5.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但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

6.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职中产生的上述企业信息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牵头全面归集其他政府部门在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并通过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1.工商管理部门应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主动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2.企业的交易对手通常通过公示系统了解企业的情况,并以此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因此公示系统反映应当真实、及时反映企业信息,这才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才有利于形成全社会信赖公示系统的良好环境。


三、公示信息错误,如何进行救济?

(一)申请救济的主体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及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申请救济的主体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当事人”),并非仅有企业信息被公示的企业才能申请救济。如备案事项涉及的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和清算组等备案关系人,均可申请救济。

(二)救济途径

1.通过公示系统提出异议

当事人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异议平台提出异议。异议经异议平台自动分转或市场监管总局人工送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异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应驳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应及时更正和反馈,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对账销号。

2.直接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当事人如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不正确的,可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更正,同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提出更正要求的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口头要求其更正,也可以以书面方式提交或者邮寄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当事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前提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或者作出维持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因此,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前,应结合《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的具体救济方式,本合辑其他篇将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及时公示企业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如当事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信息错误或在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应当积极应对,采取上述措施发起救济程序,以保护自身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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