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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问·法|如何依法有效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发起法律救济程序合辑之(七)

2023-06-30 |撰稿人: 2023-06-30 浏览次数:988

行·中问·法|如何依法有效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发起法律救济程序合辑之(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如何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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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信访也是救济途径之一,故在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救济前,应了解信访的受理范围及流程等事项,本篇旨在介绍如何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一、信访受理范围及信访程序

1.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信访事项范围:

(1)对管辖区域内市场监管方面的建议、意见;

(2)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

(3)对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4)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2.信访请求的提出形式:信访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

(1)书面形式: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3)走访形式: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方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甄别处理:有关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甄别处理(受理、转送、交办)。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

4.办理信访事项

(1)办理期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可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2)回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调查核实: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4)听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5)和解或调解: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5.救济途径

(1)申请复查: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申请复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3)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同信访请求的处理方式

1.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检举控告类事项:

(1)举报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如举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举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举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等情形。

(2)举报违反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如举报涉及工商职责的农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涉及工商职责的拍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等情形。

(3)控告、检举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按照管理权限,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受理和调查处理。

3.申诉求决类事项: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对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举报,或者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4.2015年12月25日原工商总局发布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列举了群众反映较多的信访问题并附相应的处理措施,可供参考。


三、注意事项

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

故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首先需要识别该事项是否通关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如果有其他救济途径解决,则不属于信访受理的范围,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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