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问·法|如何依法有效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发起法律救济程序合辑之(六)
2023-06-14 浏览次数:616行·中问·法|如何依法有效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发起法律救济程序合辑之(六)
行政诉讼所规定的起诉期限,是否与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法律概念相同?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对于“六个月”的规定应当作何法律性质认定?即,“六个月”代表起诉期限,还是与民事诉讼领域中诉讼时效的概念相同?前述对于“六个月”法律性质之认定,将可能涉及期间的中止、中断,亦可能影响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的具体策略安排。基于此,本文将围绕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之概念定性进行具体阐述。
一、检索《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从文义表述上来看,对于“六个月”期限的规定,相关规定条文中所采用的表述为“起诉期限”,而非《民法典》中“诉讼时效”之表述
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该期限。该规定中所采用的表述系“起诉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等规定,分别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当事人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而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等作出规定。而前述规定中所采用的表述均系“起诉期限”。
3.但,经检索《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民事诉讼领域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期限的规定,均采用“诉讼时效”的表述,而非“起诉期限”的表述。
二、《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规定
1.《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未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之中止、中断进行规定。前述规定中涉及“中止”之规定,系对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中止所作的规定。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此处法律规定所采用的表述系“申请延长期限”,区别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请求权时,相应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等耽误起诉期限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合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丧失诉权,人民法院不受理相应的行政诉讼。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如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因此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诉权。
4.综合上述,《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仅表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时,可以申请延长起诉期限,而不产生民事诉讼领域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律效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行政诉讼领域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2.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适用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的差异。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其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不体现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性质,与民事法律关系中普通民事主体履行合同并无二致,因此参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中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如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则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
四、综上所述,除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外,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系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不同于《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诉讼时效。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除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之情形发生时,可以申请延长起诉期限外,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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