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中问·法|疫情防控中公众须关注的五大法律问题合辑之(二)——疫情防控期间遇政府应急征用怎么办?(下)
2022-04-13 浏览次数:420疫·中问·法|疫情防控中公众须关注的五大法律问题合辑之(二)
——疫情防控期间遇政府应急征用怎么办?(下)
上海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自4月7日起至今,每日新增本土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共计超2万。在此情况下,政府应急征用宾馆等场所作为疫情防控的集中隔离或健康观察场所本无可厚非,但为何会频发矛盾?
有上海居民反映,一家酒店式公寓被防疫办征用作为临时隔离区,而该酒店式公寓内有上百长租租户居住且位于居民小区内,并且防疫办要求公寓内租户隔日搬走;后经小区居民与公寓租户的投诉、抗议及采取相关措施,防疫办表示不再征用该公寓。另有上海居民求助,毗邻小区的学校被征用,担心小区居民特别是儿童被感染、征用后消杀不彻底等问题。
上述只是政府应急征用引起的冲突现象之一,在各地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均不少见。那么,政府应急征用宾馆等场所作为疫情防控的集中隔离或健康观察场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政府应急征用争议频发的原因有哪些?政府应急征用如何改善以减少或避免争议发生?公众认为政府应急征用不当如何依法异议?本专辑分上下篇,下篇主要对后两个问题作探讨。
一、 结合政府因疫情防控征用宾馆等场所作为疫情防控的集中隔离和健康观察场所的特定情形,从公众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对疫情防控常态化趋势下改善应急征用工作有些许助益:
1、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趋势下,从国家或地方立法上对应急征收标准、决定征收程序、实施征收过程等方面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使得应急征用制度更具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并使得政府实施应急征用在实操层面有法可依、违法可究;同时从制度上应注意考量对被征用人知情权、人身权益及相关经济利益的保障,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合法私有财产权以及生存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的保护。
2、行政行为理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地方上对于应急征用亦有相关工作原则的规定,比如现行《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中规定“应急征用补偿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提前规划、合理征用、效能优先’的工作原则,注重保障权益、依法补偿,防止重复征用和征用已被调用的物资”。政府在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将相关法律原则及工作原则落实到实处,以征用房屋为例:
(1)征用房屋时(特别是实际使用人与产权人不同的房屋),应考虑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房屋相关人员,在确保相关人员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相关人员自行或安排相关房屋管理人员清场,从而避免对房屋及屋内物品的不必要损害。
(2)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趋势下,政府相关疫情防控部门应提前作好预案,包括提前规划好可用于疫情防控集中隔离和健康观察的场所及相关备选场所,提前与拟被征用场所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充分听取意见,提前与拟被征用场所相关人员沟通并确定补偿方案等。
3、基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性,政府在实施应急征用时,特别系征用有长期租户的商业公寓、毗邻小区的学校等场所作为疫情防控的集中隔离和健康观察场所时,还应考量征用房屋的适当性及平衡附近住户的生存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比如优先征用具备一定设施设备和接待能力的空置宾馆而非学校。因为学校在设施设备、接待能力等方面均不如宾馆,并且学校场所通常还存在大量的师生私人物品,规范清场及后续复原难度大且耗时长,而简单粗暴征用又可能严重侵犯师生财产权,并且对疫情防控期间住校师生的人身权益构成威胁。
4、加强应急征用信息及时公开披露,一方面通过社会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政府滥用或不当使用应急征用权;另一方面,对于规范政府征用行为与保护被征用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 公众认为政府应急征用不当如何依法异议?
1、应急征用通常事发紧急且出于公共利益,故从法律上要求公众予以配合,比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等规定。
2、尽管公众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方式提出异议,但因处疫情防控中且事发紧急,公众难以据此达到事前救济效果,通常只能作为事后救济途径,具体法律依据可参下: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及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以及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三、 疫情防控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公众应对政府应急征用及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保持一定容忍度,但该等容忍并非剥夺公众“发声权”,且公众也可寻合法维权途径进行事后救济。
四、 特别提示
本合辑相关意见仅是一般性的意见,不作为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由于个案之间存在差异,具体如何进行合法有效的应对,须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当事人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可考虑咨询专业律师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