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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中问·法|债权人在破产程序有效破局的十大策略合辑之(六)

2024-01-12 |撰稿人: 2024-01-12 浏览次数:524

破·中问·法|债权人在破产程序有效破局的十大策略合辑之(六)

债务人进入预重整程序,债权人有效应对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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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重整,而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现有的破产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和市场的需要,因此预重整制度应运而生。预重整是一种融合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的机制,进入法定重整程序前,在当事人庭外重组谈判基础上借助司法重整程序保护的制度改进方案。虽然破产法尚未引入预重整制度,但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积极探索预重整操作程序和指引规范,实务中已有很多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进行了预重整。本篇旨在对预重整制度进行介绍,并介绍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以帮助债权人保护自身权益。


一、预重整制度概念及相关规定

1.破产预重整制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受理前,通过庭外积极地协商谈判形成重组方案后,进入庭内重整程序并获得人民法院快速审查批准的意思自治活动。

2.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加强对预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研究制定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解释”。这是“预重整”一词首次出现在我国的司法文件中,并被定位为一种“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机制。

3.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文件中均提及了建立预重整相关制度,表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预重整制度持肯定的态度和立场及将其引入我国破产实践的意愿强烈。


二、预重整的程序

因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预重整制度,各地预重整规定中对预重整的程序规定并不一致,本文暂以上海市为例介绍预重整的程序,供债权人参考。其他地区预重整的程序应适用当地关于预重整规定。

1.对债务人的要求

预重整并非重整程序的必需的前置程序,只有债务人满足庭外重组的条件,才能进入预重整程序。债务人进入预重整程序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企业及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挽救价值;

(2)企业治理结构完备、运作正常;

(3)具有基本自主谈判能力;

(4)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均有重整意愿;

(5)重整可行性尚需进一步明确。

2.预重整程序的启动

预重整作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组制度的衔接,是连接两种制度之“纽带”,因此对预重整的启动时间上应有相应的限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在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前,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将不适用预重整。

3.预重整的申请材料

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预重整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3)被申请人符合预重整条件的相关材料;

(4)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还应提交同意申请预重整的符合法律规定决策程序的决议。

4.审查及受理

法院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对债务人是否适用预重整程序进行书面审查,如申请材料齐备且债务人符合预重整条件的,法院立“破申”案号,出具《受理预重整通知书》。

5.确定临时管理人

管理人的确定采用协商、推荐、法院指定相结合的方式:

(1)债务人或债权额合计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书面提名临时管理人人选。被提名人选已编入管理人名册,且不存在不宜担任临时管理人情形的,法院确定其为临时管理人;

(2)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银保监发〔2020〕57号)的相关规定,代表成员机构向法院推荐临时管理人;

(3)数名提名人提名的临时管理人不一致的,法院应组织提名人协商,协商一致的,确定为临时管理人。

(4)无人提名或数名提名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参照《企业破产法》重整程序的规定指定临时管理人。

6.债权申报与审核

法院受理预重整后,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一般在受理预重整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申报的债权经临时管理人审核,提交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由临时管理人进行复核。

7.召开债权人会议

预重整期间的债权人会议由临时管理人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会议参与、监督、推动预重整程序。

8.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和表决

重整期间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分组进行。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已知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9.预重整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重整程序终止:

(1)申请人请求撤回预重整申请的,法院审查后可以裁定准许;

(2)预重整期间未有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照本规程第十七条表决通过的,法院裁定预重整程序终止,不再转入破产程序。但债务人仍存在重整可能性、且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申请条件,有申请人提出正式重整申请的,法院应依法裁定受理重整案件;

(3)重整计划草案按照本规程第十七条表决通过,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正式重整申请的,法院应依法裁定受理重整案件,终止预重整程序。


三、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的权利

债权人在债务人预重整程序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债权人应当了解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进而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面对预重整,以保障自身权益。

1.预重整申请权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权。但关于如何启动债务人的预重整程序,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如北京等地区规定,债务人被申请重整后,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进行预重整;而如上海、杭州等地区则规定需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预重整申请,法院依据申请再审查决定是否适用预重整,则赋予了债权人预重整的申请权。

2.协商推荐管理人

本合辑前几篇文章已经详细介绍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在预重整阶段也需要有管理人介入,有效推进预重整工作。由于预重整本质上是“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机制,因此各地在预重整指导文件中关于管理人确定规则虽不一致,但均以协商为主,均需主要债权人参与推荐管理人。

3.债权人知情、监督权

预重整制度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及监督权,预重整阶段管理人会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情况并向债权人充分、全面地披露了企业情况,以保证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后推动后续就重整计划草案达成共识。因此,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4.对预重整方案的审议及表决权

预重整阶段管理人充分、全面披露企业情况,引导推动债务人与各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此时已经具备制定重整方案的基础。在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预重整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故预重整阶段债权人需要参与预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及表决,这也是预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事项。

综上,预重整制度对于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在于,一旦后续重整成功,债权人除了享受高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比例,还有时间上的优势,可以尽快获得清偿。但是目前全国并未形成统一的预重整制度,导致预重整在推进过程中因无上位指导规则而缺乏保障机制,目前仍在探索中前进。因各地方已陆续推出预重整规则,故债权人对现有权利的认识和行使显得尤为重要。债务人进入预重整程序,债权人应积极行权,以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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