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中问·法|债权人在破产程序有效破局的十大策略合辑之(五)
2023-12-26 浏览次数:545破·中问·法|债权人在破产程序有效破局的十大策略合辑之(五)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权人有效应对之策略
破产程序中,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可能会提前终结,进而可能进一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绝对意味着债务人全部可追回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也存在于管理人追回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即时产生的破产费用,导致管理人无法继续推进破产进程的情况。因此,破产清算中,面对债务人财产不足时,债权人如何破局对债权能否实现尤为重要。
一、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之后果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对破产费用进行了明确界定,具体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如破产申请费用,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等按需支出的费用等;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如分配债务人财产的公告、通知、提存等按需支出的费用,破产衍生诉讼和相关仲裁中应当由债务人负担的诉讼、仲裁费用,债权人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按需支出的费用等;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如管理人任职报酬,经人民法院许可聘请人员的费用,刻制管理人印章费用、差旅费、调查费、通讯费等费用。
因此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得以继续的必要费用,如无法支付破产费用,破产清算程序则难以推进。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3.在破产程序中,除相关优先债权、担保债权外,破产费用的清偿位于企业破产债务清偿的第一顺位,其清偿优先于共益债务以及其他普通债权。鉴于破产费用的必要性及清偿的优先顺位,破产费用能否足额清偿关乎破产程序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
当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这意味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偿工作全部停止,债权人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二、债权人有效应对之策略
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则面临法院破产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困境,债权人应尽量避免该情况出现。根据法律及各地的相关政策,债权人可选择如下应对策略。
(一)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第110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但是,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的,或者符合人民法院垫付破产工作经费条件的,破产程序应当继续进行。垫付款项或工作经费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清偿”。
3.上述规定明确垫付费用的主体为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前述人群并没有顺位要求,只要有人垫付破产费用,均可以阻却破产清算程序被提前终结。
(二)提请管理人申请援助经费
1.近年来,国家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推出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并旨在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故各地陆续设立了破产费用援助专项基金,为破产案件提供援助经费。该经费一般是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或公益第三方以基金等形式予以支持保障,对此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以部分地区为例:
(1)上海市:适用于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债务人财产在5万元以下,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或者垫付费用严重不足的案件。管理人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请垫付企业破产工作经费,经费垫付标准和限额根据企业情况及案件复杂程度,一般在2万-8万之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北京市:适用于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案件。管理人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使用援助资金,援助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特别复杂的案件不超过15万元,且对用于补贴管理人报酬的资金有限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3)深圳市:适用于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或债务人财产在15万元以下,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或者垫付费用严重不足的;或管理人报酬不足10万元的案件。管理人可以向深圳中院援助资金,援助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特别复杂的案件不超过20万元,其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援助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2015)》)
(4)南京市:适用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实际支出的费用的案件。管理人可向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申请补助费。管理人补助费用原则上每件不超过3万元,特别复杂案件最高总报酬不超过10万元。(《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2.在破产程序中,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债权人可提请管理人根据当地的政策及破产案件的情况,向相关单位申请破产经费,用于垫付破产费用,以解燃眉之急。
(三)其他
除有利害关系人或援助资金垫付破产费用的,还有其他举措可供参考。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缓交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管理人)作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提起的破产衍生民事诉讼,可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至裁判文书作出前。
三、债权人注意事项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管理人工作,了解管理人工作进程。在涉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导致管理人不愿意或无法继续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债权人应注意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策略以破局,防止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债权人垫付费用有风险,应首先提请管理人申请相关援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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