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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中问·法|债权人在破产程序有效破局的十大策略合辑之(一)

2023-01-16 |撰稿人: 2023-01-16 浏览次数:430

破·中问·法|债权人在破产程序有效破局的十大策略合辑之(一)

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当,债权人如何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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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自疫情爆发以来,已有数千家企业发布破产公告。尽管目前疫情防控逐渐步入常态化阶段,但多地集中爆发、局部零星散发的疫情态势,仍使得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冲击,使得许多企业不得不面临破产危机。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已并不少见;而如何在破产程序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则对债权人显得尤为重要。

许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能否清偿债务有个误区,认为破产企业已资不抵债、无清偿能力,故没有必要再花费时间和精力在破产程序,甚至于不参加债权人会议。其实不然,尽管破产企业的资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能清偿20%还是80%,对债权人而言还是有重大区别的;并且,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应对。

本合辑将围绕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如何有效破局展开,以期对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有些许助益。本合辑首篇以破产管理人为切入点,破产管理人系破产程序中为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而临时设立的专门职能机构;因其特殊地位及个体利益,对债权人可谓“亦敌亦友”,需做好与管理人交涉甚至是“对抗”的充分准备。


一、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知彼知己,百战不殆”,须先行对管理人的职责有一定了解,方能有效交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相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其职责主要如下:

1. 依照《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2. 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3.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4.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5.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6.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7.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8.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9.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10.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1. 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相关信息;

12.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13. 管理人处分上述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二、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须考虑是否已具备以下要件:

(1)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

(2)管理人的上述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

(3)管理人的上述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3. 因此,债权人依据上述规定追究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应注意对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的事实充分举证,否则难以达到诉讼目的。那么,如债权人认为管理人履职不当但尚未达到上述要件时,债权人应如何交涉和应对呢?


三、 如债权人认为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当但尚未达到追究破产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标准时,提请债权人考虑如下:

1. 考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属于管理人的哪类具体职责,作为后续交涉和应对的切入点;

2. 考虑就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向管理人书面发函,详细阐述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及明确要求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可考虑在函件中表明管理人不予纠正而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或不良后果;

3. 如管理人限期未纠正或未回复,或者管理人的回应未达债权人要求时,可考虑再次向管理人书面发函,并同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书面发函,提请法院注意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并要求法院督促管理人纠正;

4. 在交涉应对过程中,应注意固定证据,以备发起追究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之诉。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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