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中问·法|债权人在破产程序有效破局的十大策略合辑之(二)
2023-02-01 浏览次数:1258破·中问·法|债权人在破产程序有效破局的十大策略合辑之(二)
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当,债权人应对之更换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破产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更关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破产管理人大多是由法院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产生,其是否能够勤勉尽责还需要通过在实际工作中检验。债权人有监督破产管理人履职行为的监督权,若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当,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对抗”的途径之一系可提请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本合辑第二篇旨在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务,分析破产管理人更换规则。
一、破产管理人更换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破产法对更换破产管理人事项仅在本条进行了概括规定,具体的更换事由则在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
(一)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下称“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单个债权人无法直接提请法院更换管理人,也无法通过诉讼诉请更换管理人。债权人在充分掌握管理人无正当理由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证据后,应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相应的追收要求,在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后,由债权人会议通过更换管理人的决议后,向法院提起更换管理人的程序。
3.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六《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更换未尽职管理人,支持债权人行使管理人更换权》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一定的突破。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债权人会议无法有效开展、不具备履职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单个债权人提出的更换管理人的申请,审查后认可债权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意见,最终决定更换管理人。当然,该案例仅能代表个案的特殊情况,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一定可以通过该路径更换管理人。
(二)破产管理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二)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五)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清算组成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四)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六)执业责任保险失效;(七)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3. 综合上述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规定了更换管理人的事由包括:(1)管理人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的;(2)管理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管理人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体现为:(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与前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经检索案例,实践中较多的情形是前述第(4)种情形。
(三)破产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辞去职务的
1.破产管理人如果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法定事由,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
2.除上述法定事由外,经查询案例,实务中法院认定的“正当理由”还包括的情形有:管理人团队成员集体离职,而管理人单位其他员工并未参与破产工作,故法院允许更换管理人;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矛盾重重,无法推进破产工作,故法院允许更换管理人等。
二、更换破产管理人的程序
(一)债权人会议申请法院更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申请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的程序如下:
1.债权人会议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或者驳回债权人会议申请的决定。
特别提示:虽有先例表明法院支持单个债权人直接申请更换管理人,但仅是个案情况,实践过程中还请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债权人会议向法院申请更换。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
1.管理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应予许可;
2.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管理人仍坚持辞去职务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管理人。
(四)更换破产管理人后的交接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更换管理人后应进行以下交接程序:
1.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并予公告。
2.原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原管理人不能履行上述职责的,新任管理人可以直接接管相关事务。
3.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三、结语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到联络及平衡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作用,故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是否能够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勤勉高效地履职尽责,对破产工作推进尤为重要。本合辑首篇文章中,已提示在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当时,债权人可考虑与破产管理人进行交涉,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如该等交涉无法实质解决问题,债权人可行使管理人更换权,债权人应注意固定证据,根据本篇提示的法定事由及程序向法院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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