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十七)
2024-07-24 浏览次数:406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十七)
如何正确执行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通常是执行实务中的一大难点,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共有人多方利益的衡平与保护,且在目前司法案件办理压力巨大的现实情况下,法院常常出现“一刀切”——不执行不处理的情况,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受损。那么人民法院是否能够执行共有财产以及应当如何正确执行共有财产呢?本文将基于以上问题,为申请执行人提供法律指南,以期帮助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行为的正确与否从法律角度进行判断,进而维护自身权益。
一、人民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与共有人的共有财产?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查控冻共有财产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 基于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过程中,如共有人未就执行标的达成分割协议或虽达成分割协议但未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共有人可通过提起析产诉讼明确份额,进而要求法院对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解除查控冻;反之,如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诉讼,则法院可继续推进执行。
二、人民法院应当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1. 对于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先分割,后执行”的原则进行处置,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
2. 执行法院对共有财产进行整体处置的,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及申请执行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3. 共有人未就执行标的达成分割协议或虽达成分割协议但未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共有人可以通过提起析产诉讼明确份额,申请执行人亦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进而要求法院根据判决结果对被执行人财产份额内的财产予以执行,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4. 共有人及申请执行人未通过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等规定,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等事项,如: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记载为准;未登记但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人民法院不得以“份额不明确”为由拒绝执行共有财产。
三、各地法院是否认可在财产份额不明确的前提下继续执行共有财产?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对于处置后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以登记公示为准;没有登记公示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记载为准;未登记但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明确: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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