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十六)
2024-04-09 浏览次数:434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十六)
轮候查封状况下,排除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如何有效应对“躺平”式司法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须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并可能须进一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程序,方能确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前述程序的实际操作,在目前司法环境下可能耗时多年。
如该执行标的又被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统称“轮候查封”)并可能存在多项轮候查封情形的,即使案外人向首封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并获生效裁判文书支持后,轮候法院并不当然主动解除轮候查封措施,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成为某些司法人员或另案申请执行人的常规“躺平”式作法或策略,通常案外人仍需进一步向轮候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以房屋为例,房屋存在多项轮候查封的,如房屋买受人可向首封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亦可同步向轮候法院提出排除轮候查封执行异议,无疑能争取高效处理执行争议并尽可能保障自身权益。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能否向轮候法院提出排除轮候查封执行异议?
一、 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但不意味着无任何法律效力
1.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2.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3. 因此,轮候查封虽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但首封解除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即自动生效。并且,仅有当首封的全部财产均被处分后,轮候查封才自始未产生查封效力。
二、 案外人向轮候法院提出排除轮候查封执行异议的,轮候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1. 有些地方法院基于对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效力的认识,认为:案外人对轮候查封的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要求排除执行的,应向首封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如案外人向轮候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轮候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2. 有些法院明确轮候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理由为:如对同一执行标的,首封法院、轮候法院均受理该案外人异议,违反禁止重复起诉的原则,造成重复异议,且不同执行法院之间对同一案外人就同一执行标的以相同理由所提执行异议,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3. 上述理由存在明显问题,如:针对不同执行行为,甚至针对不同法院,并涉及不同的诉讼当事人情况下,不能以涉及同一执行标的以及涉案执行行为归属同一性质,而将案外人向首封法院与轮候法院提出的异议界定为“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并且,为达到不同法院间形式上的所谓统一裁判尺度,并牺牲案外人的权益,明显体现“权力本位”的错误司法原则。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文件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上海法院亦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 执行标的被轮候查封情形下,案外人针对“躺平”式司法处理应采取的应对策略及注意事项
1. 如轮候法院未通过其地方司法性文件,就案外人排除轮候查封执行异议是否受理问题予以明确,则案外人应考虑:在向首封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时,同步向轮候法院提出排除轮候查封执行异议,要求轮候法院明确其态度。
2. 如该地轮候法院对受理该等案件有疑义或持否定意见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阐明相关理由,如:(1)案外人向首封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并获生效裁判文书支持后,如轮候法院与首封法院非同一法院,则轮候法院并不当然主动解除轮候查封措施;(2)在前述情形下,案外人仍需逐一向轮候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则轮候法院及其承办人员实质系变相拖延案外人的诉讼进程并增加案外人的诉讼成本,违背司法为民的基本司法理念,应承担相应责任。通过专业与充分的交涉,争取有利于案外人的处理结果。
3. 在“躺平”环境下,如因法院相关承办人员个人故意违法或故意拖延而造成或可能造成案外人后续重大损失或风险,案外人可依法采取措施,追究相关承办人员个人责任。相关具体操作,可关注我们后续拟推出的《讼·中问·法|公益项目|如何有效应对“躺平“环境下司法人员个人故意违法办案行为及相关文书模版》。
4. 案外人应当注意:个案裁判结果与具体案件审理法院、当事人是否充分应诉、个案情况等密切相关,即使首封排除执行异议获生效裁判文书支持,案外人仍应审慎应对后续每个执行异议案件;并且,对于轮候法院驳回排除轮候查封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可考虑进一步发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甚至二审程序,以实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天下讨债,唯快不破”。在目前经济环境和司法环境下,某些案件处理的时间与效率差异,可能意味着权利人的债权或物权能否实现或丧失的差异。
四、 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综合考量司法实践情况支持轮候法院受理案外人有关排除轮候查封的执行异议,并就此作出明确统一规定,以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践行“司法为民”的基本司法理念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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