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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十五)

2024-04-09 |撰稿人: 2024-04-09 浏览次数:631

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十五)

第一次司法拍卖流程与可撤销拍卖之事由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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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处置是执行案件中保障当事人权利落地的关键环节,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优先考虑的变价方式,是我国司法进步与司法效率提高的表现。网络司法拍卖有其法定流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了解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程序,以便能更好参与及关注与自身利益相关之财产的处置情况,从而保障自身利益的实现。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以要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故,本文通过对法院第一次拍卖流程进行分析,以期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厘清第一次司法拍卖之流程;另通过对可撤销拍卖之事由进行总结,从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发现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提出相应执行异议以救济其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一、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后至法院一拍完成前之具体流程

(一)启动财产变价程序

1.启动时间

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后,应在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

2.确定变价方式

(1)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2)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3)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法院可以变卖。

3.拍卖平台的确定

拍卖平台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目前入围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共有七家,分别是:淘宝网、京东网、工商银行融e购、公拍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北京产权交易所。

4.调查拍卖财产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5.确定拍卖保留价(起拍价)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6.通知当事人与优先购买权人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7.发布拍卖公告

确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8.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9.第一次网拍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周期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二、导致网络司法拍卖撤回、撤销之事由

(一)网络司法拍卖开始前,法院应当撤回拍卖之事由

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5.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6.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7.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要求撤销拍卖之事由

1.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2.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3.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4.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5.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6.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三、存在撤回、撤销事由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如何救济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因上述撤回/撤销事由属于法定事由,故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上述事由提出异议请求撤回/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另,若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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