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中问·法 | 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十四)
2024-04-09 浏览次数:332执·中问·法 | 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十四)
法院如何确定网络司法拍卖价格篇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拍卖逐渐取代传统拍卖,成为主流的拍卖方式,司法拍卖亦是如此。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可见,在司法拍卖中,网络拍卖已成为法院必须优先考虑的拍卖方式。而如何确定拍卖财产的起拍价,则成为影响网络拍卖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颈性问题,制约着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优势和效率。
故,本文通过对经评估的被执行财产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不同阶段的起拍价进行阐述,以期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厘清网络司法拍卖各个环节中的起拍价格与可能存在的价格范围,从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法院未按规定确定拍卖财产起拍价之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提供参考。
一、网络拍卖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即对经过评估的被执行财产,其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考评估价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
另,各个阶段的拍卖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阶段的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故第一次拍卖及后续拍卖阶段之拍卖保留价均应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综上,对经过评估的被执行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考评估价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且应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总额,故一拍可能存在的理论最低价格应为评估价的70%。
二、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在竞价期间无人出价,若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否则本次拍卖流拍。
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可以进行降价,但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
另,如第一部分所述,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亦应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总额。
因此,二拍起拍价可能低于一拍的最低起拍价,即评估价的70%,但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且应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总额。综上,二拍起拍价可能存在的理论最低价为评估价的56%。
三、网络拍卖第二次拍卖流拍之后续流程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其进行变卖或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三次拍卖的财产,亦可酌情降价,降价幅度之规定与第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幅度之规定相同,且亦需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总额。故,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可能存在的理论最低价为评估价的44.8%。
若第三次拍卖仍流拍,则需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发变卖公告,60日内无人购买,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
四、起拍价有误当如何救济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故,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拍卖财产起拍价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进行救济,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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