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十三)
2024-04-09 浏览次数:382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十三)
法院委托评估的评估结果有误,当事人当如何救济
财产处置是执行案件中必不可少的程序,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则是司法拍卖、变卖的基础,也是保障当事人权利落地的关键环节。尽管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参考价规定》)明确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但实践中,仍有大量财产确实需要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参考价。因此,委托评估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当法院委托评估的评估结果出现错误时,不仅会影响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公平、公正,亦会严重影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故,当事人在收到法院委托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且发现其存在错误时,如何进行权利救济,以及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对各方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相关阐述,以供参考。
一、对评估报告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第232条)的规定处理。
该情形主要针对评估报告存在评估程序上严重违法或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等评估程序上的错误,依此提交的书面执行异议,若经法院审查成立,则可要求法院撤销报告,重新进行评估。
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对涉及实体方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故,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委托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等实体方面存在错误时,应当就该报告实体上的错误另行提交一份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
三、交叉涉及实体性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异议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异议,同时涉及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异议,同时涉及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之情形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先对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之情形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四、需注意事项
(一)、超期提出异议
对法院委托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需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期(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对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2.法定异议期经过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异议处理结果确有错误的,且在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之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二)、评估机构的资质与选定规则
《确定参考价规定》针对传统委托评估的弊端,重新确定了委托评估机构的选定规则,细化了标准。委托评估机构的资质及选定规则需遵守如下:
1. 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并审查通过后,再推荐给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
2.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评估类型不同,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即评估机构列入名单分库后,方能列入名单子库;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建设询价评估系统,与名单分库及名单子库系保持一致的,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全国法院都是一个摇号规则,且由系统自动完成,并全程记录,防止人工干预和暗箱操作。
3.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地方法院只能在询价评估系统(即名单分库/名单子库)中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且一次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及顺序。
(三)、异议提出的次数限制
需注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在评估报告出具前后均能提出关于执行行为的异议,但是因为整个评估的流程属于一个执行行为,因此,仅能对该评估行为提出一次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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