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中问·法丨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十八)
2024-08-21 浏览次数:375执·中问·法丨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十八)
如何应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将保全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司法处理?
财产保全过程中,常常出现法官“图便捷”而不按规定办案,例如对于财产保全结果不书面正式告知,而是通过电话口头告知甚至不告知,导致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结果“稀里糊涂”甚至错过续行保全期限。在目前“躺平”的司法环境下,法官的类似行为可能时常出现,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如何应对呢?
一、人民法院采取保全后,是否应当将保全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2、根据以上可知,该《规定》中虽未直接表述人民法院应将保全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以防申请人错过续行保全期限,从而造成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告知明确的保全期限时,本应包含保全结果。
二、地方法院是否对“书面告知保全结果”有更加直接明确的规定?
1、虽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将保全结果告知当事人”无直接规定,但部分地方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对地方法院有一定的约束力。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后书面告知申请人保全情况的通知》要求执行法院在保全措施完毕后,及时将保全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对所申请的保全措施在执行期限届满前7日内需向原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无明确要求,但在相关规定中多次提及《财产保全告知书》,可推定北京市执行法院在保全措施完毕后,亦应制作《财产保全告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流程指引(试行)》中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后,保全实施人员应当立即制作保全告知书并向案件当事人发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规范管理规定(暂行)》规定查控财产后,执行人员应当告知被执行人,并将保全结果告知申请人。
2、其他地区若无相关规定,仍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三、人民法院未将财产保全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如何应对?
1、在目前“躺平”的司法环境下,承办法官可能会以案件积压为由,拖延办案,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及时跟进财产保全进展,适当敦促承办法官办理案件;
2、应及时询问承办法官财产保全结果,并要求承办法官书面告知财产保全结果、保全期限及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相关事项,并在与法官沟通过程中,尽可能保存相关证据;
3、在承办法官仅口头表示拒绝提供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申请人可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承办法官书面告知财产保全结果、保全期限及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相关事项,并可设定要求回复期限;
4、若承办法官在申请人设定的回复期限内仍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申请人可考虑针对承办法官的故意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具体措施可参考我所发布的《讼·中问·法·丨公益项目丨如何有效应对“躺平”环境下公检法机关及其人员故意违法办案行为及相关文书模板合辑(二)如何从内外部监督路径应对人民法院有案不立》,该文以“人民法院有案不立”这一违法行为为例,为当事人提供的若干救济途径,同样适用本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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