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六)
2023-09-27 浏览次数:545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六)
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时,如何利用参与分配制度实现债权?
一、导言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常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早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导致申请执行人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的情况下,陷入执行僵局。申请执行人在诉讼程序中花费了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才争取到满意的结果,却因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致使债权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实际上,考虑到上述情况,法律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特别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当法院强制执行根据部分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二、执行分配申请
参与分配程序原则上依债权人申请而启动,只有在部分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依职权启动。
除对执行标的具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及执行标的的首封权人外,其他债权人既未主动申请参与分配,也未在法院依职权通知参与分配后及时申请参与分配,则视为放弃参与分配权利。
参与分配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当次分配方案已发送任一相关当事人的前一日,且该时间不受执行分配异议的影响,其他债权人不得再行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三、执行分配方案
在扣除执行费用和优先债权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各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但如果分配债权系某一债权人首先申请查控所得的,部分地区法院会考虑适当多分部分,但一般原则上不超过其按债权比例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20%。
在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中,如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该种分配方式对未提供财产线索,处于查封、扣押、冻结靠后顺位的债权人极为不利。因此,债权人需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或者在必要时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
四、执行分配异议及执行分配方案之诉
如果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对于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如法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某一债权人分配过多款项,或者应当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时却按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等情形,有异议的债权人可在收到执行分配方案后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执行分配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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