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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七)

2023-11-15 |撰稿人: 2023-11-15 浏览次数:551

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七)

拒不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如何确定迟延履行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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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迟延履行金”出台专项司法解释,而《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亦仅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因此“迟延履行金”的数额确定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更为复杂。

本专辑围绕“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期、数额确定等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地方司法文件就“迟延履行金”的相关规定,以期为申请执行人主张或被执行人抗辩提供依据或思路。


一、执行依据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期如何确定?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简称“执行依据”)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执行依据未指定履行期间的,结合地方司法文件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可考虑主张: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 “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1.如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可考虑主张双倍补偿损失,提请申请执行人注意列明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并提供相应证据。通常双方当事人对损失金额达成一致的,则法院将以该金额确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

但当事人就损失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没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以及虽有损失但难以计算的,法院执行机构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如当事人对此不服,可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2.结合上述当事人就损失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没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以及虽有损失但难以计算的,结合地方司法文件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可考虑就“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进一步主张如下,以供法院决策参考:

(1)被执行人迟延交付动产、不动产的: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已付价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迟延履行期间,或者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或原租金)×迟延履行期间×2倍。

(2)迟延办理财产权属证照转移手续的: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已付价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迟延履行期间;如能代履行的,迟延履行金=代履行费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迟延履行期间×2倍。


三、结合地方司法文件的相关规定,提请申请执行人特别注意的事项

1.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时或执行过程中未明确主张迟延履行金、也未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金的,如法院执行标的额未包括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应注意及时向法院主张执行迟延履行金。

2.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债务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考虑以债务人未支付迟延履行金为由单独申请执行。

3.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债务已消灭,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如申请执行人认可结案,则后续难以就计付迟延履行金另行申请执行;提请申请执行人注意明确表示不认可结案,且就计付迟延履行金主张继续执行。

4.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可考虑主张被变更或追加后的被执行人承受或共同承担原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义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申请执行人可考虑主张案外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包括迟延履行金。

5.如民事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约定了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且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已承担了该民事责任,则申请执行人难以又要求其给付迟延履行金。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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