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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二)

2022-03-03 |撰稿人: 2022-03-03 浏览次数:734

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二)

如何从程序上依法抗辩并纠正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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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错误执行行为的分类

1.根据作为与不作为,可将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分为如下两类:

2.一类是积极作为的错误执行行为,如:

(1)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2)执行的期间、顺序等违反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3)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3.另一类是消极不作为的错误执行行为,如:

(1) 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

(2)应当恢复执行而不恢复;

(3)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

(4)其他错误情形。


二、对抗法院错误执行行为的救济途径

(一)针对法院积极作为的错误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主张要求撤销或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具体途径如下:

1.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即执行异议;

2.如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异议人对此不服的,则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如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或者向其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二)针对执行法院消极不作为的错误执行行为,当事人可主张要求督促执行,具体途径如下:

1.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要求督促执行;

2.如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当事人也可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提出监督申请。

(三)执行过程中,如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执行法院不应对该执行标的采取执行措施的,则可主张要求撤销或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具体途径如下:

1.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即执行异议;

2.如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异议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认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可申请再审。

(四)关于追加、变更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1.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法院将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2.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则应根据被申请人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

(1)如被申请人为有限合伙人或公司股东的,则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公司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致使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除外;

(2)其余情形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关于权利救济途径的相关问题

1.相关权利救济途径有无期限限制?

(1)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执行复议则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4)申诉信访及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则无期限限制。

2.当事人可否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1)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先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若当事人对执行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不服或者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2)如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执行行为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围之内,则可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3. 当事人可否就执行法院在他案中的错误执行行为申请执行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在他案中的违法执行行为,妨碍到当事人债权受偿的或者使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则该当事人可作为他案的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4.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 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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