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三)
2022-04-05 |撰稿人:讼中问法@今日头条号 浏览次数:777执·中问·法|法院错误执行行为探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合辑之(三)
如何甄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措施违法与否?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是法院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前提,即未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被执行的财产。执行债权人应注意甄别被执行财产是否属于法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避免因法院错误解封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可被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法院均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1. 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
2.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3.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可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进行查封;
4.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5.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三、在个人债务执行程序中,可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原则上应视为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如下处理方式是较为合理的: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四、析产诉讼或代位析产诉讼是否为处置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
1、所谓析产诉讼,是指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而提起的诉讼;代位析产诉讼则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由申请执行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对其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提起的析产诉讼。
2、目前,并无法律规定析产诉讼是拍卖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并且根据析产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的表述,提起析产诉讼应是共有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权利,而非诉讼义务。
3、综上并结合如下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笔者倾向认为 析产诉讼或代位析产诉讼并非处置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
(1)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3)部分法院认为对于已通知共有人而无人未提起析产诉讼的共有财产,法院可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五、共有财产处置所得价款应如何执行?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部分地区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如下的处置方式是较为合理的:
1、对于处置后所得价款的执行,应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以登记公示为准;没有登记公示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
3、如共有人或申请执行人对前述份额有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六、开发商名下已网签的房产可否被查封?
1.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 但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被查封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七、已出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二手房可否被查封?
1.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 但若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买受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八、被执行人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如何处理?
1.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2.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3. 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4.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到期债权被冻结后,另案生效法律法律确认该债权已转让的,是否影响强制执行该债权?
结合如下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法院仍应强制执行该债权: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规定: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十、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宅可否被查封、拍卖?
金钱债权执行中, 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宅可予以拍卖、变卖: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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