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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涉外律师如何促成境内外企业双赢

2017-10-15 |撰稿人: 2017-10-15 浏览次数:670


案例

    某欧洲企业因申请破产/重整,不仅无力在法律上也暂时不能向代工方支付货款;代工方原已备置的货料与产能也无法有效的自行消耗和处置。经过了解,以往双方仅通过订单与确认函进行交易,并无具体合同。该品牌知名度高,市场对其商品需求仍然旺盛,并且品牌方也需通过稳定的商品供应取得的财务流动性,以利于企业重整再生。

 

丘律师支招

     以此前提,代工方的律师们经过与客户讨论,了解到品牌方需要透过更快的商品回转缓解现金流不足的状况,便以英文量身起草合同,制订出既能使品牌方持续运营脱离当前困境,又能给代工方提供保障并免遭日后侵权争议的困扰的方案:

    1.  代工方继续供货,并明确约定采取代工方在到达港收取货款后再向品牌方交付商品的交货条件,取代此前发货后一定期限付款的约定;

    2.  代工方同意缩短交货期限,以利于品牌方加快销售回转活络现金流;

3.明确商品的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点,以确保代工方能有效控制商品风险;

4.约定若品牌方未能如期支付货款,代工方有权直接向市场销售商品用于抵偿货款,并对不足部分代工方有权向品牌方另行求偿;

5.为配合上述各项安排有效实施,由品牌方授权代工方可以在未接获订单的状况下即开始生产制造品牌商品,并且有权无偿使用品牌方知识产权

6.除了属于代工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外,品牌方应对制造、销售相关商品所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进行担保;

7.明确约定准据法适用代工方国内法。

 

本案中,代工方一旦开始备料即已开始承担风险,因此必须赋予代工方将该备料制成商品销售的权利,同时律师应注意避免让委托当事人陷入侵犯品牌方的知识产权的窘境。称职的律师会尽可能向当事人了解业务流程,利用较佳的外文与法律能力,为当事人起草搭载合理可行方案的英文合同(详见本期“丘律师教你写涉外合同”专栏),让当事人持续回收成本的风险降到最低。

 

点评

本案争议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双方均陷入一定困境。丘律师能够充分考虑争议双方的法律需求,设身处地从企业真实状况以及在争议中的实际谈判地位,设计出争议双方均能接受的处置方案,并在常规“高大上”的综合性合同文本基础上,提炼出双方均认可的合同条款。

 

此类合同条款有别于长篇大论式的法律格式文本。在常规大篇幅、综合性合同文本中,争议双方通常可能因缺少信任等因素,而对部分细节条款或措辞进行长时间的磋商、调整,有时甚至因细小争议而导致谈判或和解夭折。丘律师在本案争议中设计的合同条款,短小精悍,准确界定了争议双方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了双方不必要的合同措辞调整过程,较能有效推进争议双方的和解,促成双赢局面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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