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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数字币权益争端处理之政策解读与案例评析第一期:《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发布后,数字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了?

2021-05-31 |撰稿人: 2021-05-31 浏览次数:386

 A. 导言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强调“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等四方面内容,对币圈影响不小。

 

        特别是《公告》第三点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那么该等内容是否代表了司法意见呢?

 

 B. 《公告》是行业自律规定,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公告》的发布主体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均是行业自律组织。因此,《公告》本质上属于行业自律规定,是三协会对其会员单位的提示性规定。

 

        而2013年12月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2017年9月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以及2018年8月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均属于部门规章,故与《公告》存在本质区别。

 

        从效力级别而言,以上文件的法律效力均高于《公告》,法院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系不宜直接引用部门规章,但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那么就行业自律规定而言,法院在民事裁判文书更不可直接引用,但不排除将《公告》作为“行业惯例”用于说理,故《公告》对法院民事裁判仍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C. 《公告》发布后并不当然导致数字币交易合同均不受法律保护

 

        《公告》指出“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笔者认为该段表述主要指向与数字币投资相关合同多被认定无效,投资者需承担部分或全部因此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以及数字币交易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时,该类行为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规定,参与者亦需自担损失。

        否则,《公告》一方面重申“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另一方面又否认数字币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有自相矛盾之嫌。

 

        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作出的司法判例中认为,涉案双方当事人投资QC代币、以太坊、USDT、波场币等虚拟货币,有违金融管制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故涉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无效,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由于涉案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判决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购币款但不予支持委托方主张的就该等购币款的利息损失。

 

 D. 司法实践亦有保护数字币交易行为的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作出的司法判例中认为,涉案Tripio币属于一种虚拟货币,具有商品交易属性,涉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Tripio币的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最终判决卖方向买方返还未交付Tripio币的对应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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