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中问·法 | (四)游戏玩家行为的著作权属性
栩栩如生、美轮美奂的游戏画面离不开游戏玩家的参与。游戏软件是游戏代码程序和素材库的集合体,在玩家参与之前,游戏画面并不存在的,只有在游戏玩家的参与下才会形成游戏画面,游戏画面多少包含游戏玩家的贡献。但游戏玩家在游戏画面生成中扮演何种角色?有没有成为作者的可能性呢?是否享有表演权或表演者权呢?以下逐一探讨。
有学者认为任何游戏画面的产生都是游戏程序事先预设的结果,都包含在程序海量可能性之内,对游戏画面的生成并无任何的独创性贡献,所以游戏玩家不享有任何著作权权利[1]。还有学者认为对于一些给予游戏玩家较高独创性空间的网络游戏,游戏画面有着游戏玩家的个性体现,体现了独创性,构成演绎作品[2];游戏画面有着很多想象、游戏的选择和编排,不同玩家通过不同个性化的选择、操作,会导致出现不同的游戏画面,可以认为游戏玩家在现有游戏作品基础之上进行了演绎创作,可以成为演绎作者[3]。
这样的认定都不够准确或者全面。游戏种类繁多,不同游戏中给予游戏玩家独创性空间大不相同。对于竞技类游戏,游戏玩家是为了赢取比赛,出于效率和实用性,每一种选择不是个性表达,玩家对游戏画面没有独创性贡献。在竞技类游戏中游戏画面的任何可能性都被游戏开发商提前设定,比如游戏角色形象、场景布局、游戏道具等均是程序预先设定好的,游戏画面只是把提前设定的各种可能性呈现,并没有给游戏画面增添任何新的表达形式和表达内容,即没有创作出有别于原有作品的新的作品或演绎作品[4]。需要指出的是,游戏玩家对竞技类游戏画面生成没有独创性表达的空间,只是否定游戏玩家对游戏画面的作者地位,而不否定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更不否定游戏开发商著作权人的地位。
对于一些不以竞技为目的的游戏,游戏玩家的行为可能富有美学价值和体现个性元素,创造出具有美感的美术作品。例如对于绘画类等网络游戏,因此类游戏给予游戏玩家的独创性空间很大,游戏玩家可以出于自己的喜好创作出富有美感的美术作品,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此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游戏玩家。可见游戏玩家是否可以成为作者要根据游戏的类别、给予玩家独创性空间的大小等因素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游戏玩家是否享有表演权的问题,根据上述讨论,结论也是明确的。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如上所述,对于现代竞技类游戏,游戏玩家主观上没有创作作品、演绎作品的心理,客观上也没有创作出新作品或演绎作品,不可能享有表演权。即使对于赋予游戏玩家更大独创性空间的游戏,游戏玩家在玩游戏的同时可能创作出新的作品,也不可能享有表演权。并不是对于所有的作品类型都可以成为表演权的客体,表演权所涉及的作品都可以通过肢体语言表达作品的思想与美感,而游戏画面不具有此属性,因此游戏玩家也不享有表演权[5]。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游戏玩家的虽然对游戏画面不贡献独创性,但是游戏玩家的操作是对游戏的表现,可以视为对著作权法的表演者行为,对其以邻接权的保护[6]。此观点并不准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可见我国对表演者的界定是比较严格的,只有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人才叫表演者。而游戏连续画面属于类电作品,显然游戏玩家并不是在表演类电作品,所以游戏玩家亦不享有表演者权。
参考文献:
[1] 王迁:《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定性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定性》,载《中国版权》,2016年第4期。
[2] 崔国斌:《认真对待游戏著作权》,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02期。
[3] 冯晓青:《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期。
[4] 王迁:《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第2期。
[5] 祝建军:《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01期。
[6] 欧阳平等:“庖解中国网络游戏直播第一案:权利属性及责任归属”,http://ipr.zhichanli.
com/article/1431.html,最后访问于2018年09月28日。
娱·中问·法 | (四)游戏玩家行为的著作权属性
栩栩如生、美轮美奂的游戏画面离不开游戏玩家的参与。游戏软件是游戏代码程序和素材库的集合体,在玩家参与之前,游戏画面并不存在的,只有在游戏玩家的参与下才会形成游戏画面,游戏画面多少包含游戏玩家的贡献。但游戏玩家在游戏画面生成中扮演何种角色?有没有成为作者的可能性呢?是否享有表演权或表演者权呢?以下逐一探讨。
有学者认为任何游戏画面的产生都是游戏程序事先预设的结果,都包含在程序海量可能性之内,对游戏画面的生成并无任何的独创性贡献,所以游戏玩家不享有任何著作权权利[1]。还有学者认为对于一些给予游戏玩家较高独创性空间的网络游戏,游戏画面有着游戏玩家的个性体现,体现了独创性,构成演绎作品[2];游戏画面有着很多想象、游戏的选择和编排,不同玩家通过不同个性化的选择、操作,会导致出现不同的游戏画面,可以认为游戏玩家在现有游戏作品基础之上进行了演绎创作,可以成为演绎作者[3]。
这样的认定都不够准确或者全面。游戏种类繁多,不同游戏中给予游戏玩家独创性空间大不相同。对于竞技类游戏,游戏玩家是为了赢取比赛,出于效率和实用性,每一种选择不是个性表达,玩家对游戏画面没有独创性贡献。在竞技类游戏中游戏画面的任何可能性都被游戏开发商提前设定,比如游戏角色形象、场景布局、游戏道具等均是程序预先设定好的,游戏画面只是把提前设定的各种可能性呈现,并没有给游戏画面增添任何新的表达形式和表达内容,即没有创作出有别于原有作品的新的作品或演绎作品[4]。需要指出的是,游戏玩家对竞技类游戏画面生成没有独创性表达的空间,只是否定游戏玩家对游戏画面的作者地位,而不否定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更不否定游戏开发商著作权人的地位。
对于一些不以竞技为目的的游戏,游戏玩家的行为可能富有美学价值和体现个性元素,创造出具有美感的美术作品。例如对于绘画类等网络游戏,因此类游戏给予游戏玩家的独创性空间很大,游戏玩家可以出于自己的喜好创作出富有美感的美术作品,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此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游戏玩家。可见游戏玩家是否可以成为作者要根据游戏的类别、给予玩家独创性空间的大小等因素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游戏玩家是否享有表演权的问题,根据上述讨论,结论也是明确的。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如上所述,对于现代竞技类游戏,游戏玩家主观上没有创作作品、演绎作品的心理,客观上也没有创作出新作品或演绎作品,不可能享有表演权。即使对于赋予游戏玩家更大独创性空间的游戏,游戏玩家在玩游戏的同时可能创作出新的作品,也不可能享有表演权。并不是对于所有的作品类型都可以成为表演权的客体,表演权所涉及的作品都可以通过肢体语言表达作品的思想与美感,而游戏画面不具有此属性,因此游戏玩家也不享有表演权[5]。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游戏玩家的虽然对游戏画面不贡献独创性,但是游戏玩家的操作是对游戏的表现,可以视为对著作权法的表演者行为,对其以邻接权的保护[6]。此观点并不准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可见我国对表演者的界定是比较严格的,只有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人才叫表演者。而游戏连续画面属于类电作品,显然游戏玩家并不是在表演类电作品,所以游戏玩家亦不享有表演者权。
参考文献:
[1] 王迁:《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定性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定性》,载《中国版权》,2016年第4期。
[2] 崔国斌:《认真对待游戏著作权》,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02期。
[3] 冯晓青:《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期。
[4] 王迁:《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第2期。
[5] 祝建军:《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01期。
[6] 欧阳平等:“庖解中国网络游戏直播第一案:权利属性及责任归属”,http://ipr.zhichanli.
com/article/1431.html,最后访问于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