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中问·法 |(一)谁来实质监督办案过程中的仲裁委员会及其人员?
2024-09-27 浏览次数:552仲·中问·法|(一)谁来实质监督办案过程中的仲裁委员会及其人员?
仲裁制度作为我国争议解决的重要渠道,原具有程序高效之优势,并设定了法院在裁决作出后的相应监督救济体系。
但在目前仲裁实操中,因众多疑难复杂案件群发以及其他主、客观相关因素,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后面临诸多实操痛点而难以实现预期维权目的,并在权益受损后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部分仲裁委员会人员违法操作之风。
一、 现行通过法院事后监督仲裁的监督救济方式存在哪些不足?
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规定,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进行监督,但该两种方式存在以下明显不足。
2. 监督时间滞后。两种监督方式均只能在裁决作出后进行监督,无法及时纠正在办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至申请监督时损害已实际发生。
3. 监督情形较少。上述监督方式的监督范围包括: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当事人在现今仲裁实务中可能面临的哪些核心痛点?
1. 相比成熟的诉讼司法体系,仲裁委员会及其人员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时,不具备各方面的底蕴及储备,对案件处理难以达到原预期的高效与公正。
2. 部分仲裁委员会涉嫌滥用权力设置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的仲裁规则。因各仲裁委员会均有权自行制定规则,存在滥用该等权力而延伸各类违法情形。
3. 部分当事人对如下类似仲裁规则深有感触:“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和仲裁程序中仲裁庭聘请的相关人员,不就其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任何与仲裁有关的行为包括任何过失、作为和不作为,向任何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4. 部分仲裁委员会及人员对其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的规则,仍以所谓自由裁量权为由,故意违反并堂而皇之不依规、依法办案。
5. 仲裁员质量参差不齐。为满足大量爆发的案件处理需要而扩大仲裁员队列,但部分仲裁员难担其任,不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及职业操守,在仲裁程序一裁终局的情况下难以实现裁决公正。
6. 相比成熟的诉讼司法体系,针对仲裁委员会及其人员在本案过程中的故意违法、滥权或越权等行为,难以发动有效的投诉、监督与处理,只能任凭仲裁委员会及其人员继续违法处理,直至裁决作出后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三、 现行法律体系下,哪些主体还可能有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监督仲裁委员会及其人员?
1. 中国仲裁协会
《仲裁法》1994年发布实施至今,中国仲裁协会系其明确列明可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员的监督主体,该主体已于2022年10月14日登记成立。
《仲裁法》第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 地方仲裁协会
部分地区设立地方仲裁协会,例如上海仲裁协会、广西仲裁协会。以上海仲裁协会为例,其章程中的业务范围主要为促进仲裁事业发展,为会员提供福利,暂未明确对会员进行监督,但其作为社会团体,仲裁委员会及其部分工作人员、仲裁员系其会员,其对会员可能具有管理权限。
3. 负责设立的政府
根据2018年12月31日实施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和改进对仲裁委员会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负责组建的政府可能有权监督。
4. 主管单位
部分仲裁委员会下设于某一单位,该单位为其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对其下设单位可能具有管理权限。
5. 司法管理部门
根据仲裁委员会对应层级确定对应司法部门,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应司法部,上海仲裁委员会对应上海司法局,以上两个部门公示的职责范围均包括指导、监督仲裁工作,可能有权监督。
6. 根据仲裁委员会性质确定的相应管理部门
如仲裁委员会属于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如仲裁委员会属于社会团体,适用社会团体的管理规定。根据仲裁委员会性质确定的相应管理部门,可能有权监督。
7. 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其可能有权监督仲裁委员会的相关人员。
8. 以上未作穷尽式列举,仍可能存在其他主体有权在办案过程中监督仲裁委员会及其相关人员。在后续专辑中,我们将对相关各类主体能否在实务操作中实现有效监督,作出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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