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中问·法|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指南合辑之(二)
2022-04-24 浏览次数:668创·中问·法|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指南合辑之(二)
企业应如何选择员工持股方式?
继前一专辑有关股权激励模式的介绍,本专辑主要针对激励对象的持股方式予以展开。除直接持股方式外,搭建持股平台的间接持股方式在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尤其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持股平台,更受到广大企业的青睐。
本专辑主要分析各种持股方式的优劣势及对口适用场景,并重点探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持股平台,以期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在规划股权激励方案时选择合适的员工持股方式提供参考。
一、员工持股方式——直接持股
指激励对象以自然人身份持有主体公司股权,成为主体公司的股东。
优点:操作简便,激励效果更直接、更明显。
缺点:易引发公司股权架构变动,控制权分散。
对口适用:实践中该种方式较多应用于激励创始人员。
二、员工持股方式——间接持股
(一)代持股
主体公司股东代激励对象持有激励股权,激励对象为激励股权的隐名股东,主体公司股东为显名股东。
优点:操作上较为灵活,便于解决部分人员持股障碍或不愿显名持股等问题。
缺点:利益相关方包括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主体公司等均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例如,对于主体公司而言,易因此卷入股权纠纷、影响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可能影响公司的融资和上市。
对口适用:主要应用于部分人员因身份关系等引发的持股限制或其他原因不愿意显名的特定场景。
(二)持股平台
主体公司搭建持股平台(通常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由激励对象持有持股平台的股权份额,实现其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权。持股平台作为主体公司的股东,从主体公司分取收益之后,再向激励对象进行二次分配。
优点:
1.防止主体公司股权被过多地稀释从而影响原股东的控制权,并避免决策权分散;
2.后续激励对象股东变动导致股权变动时,仅在持股平台层面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到主体公司的股权,有利于保持主体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3.避免主体公司因股东变化而频繁地作工商变更;
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当激励对象较多时,可通过搭建持股平台以增加股东人数从而解决主体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问题;
5.为后续股权激励及公司融资提供操作平台,预留操作空间。
缺点:
1.嵌入持股平台这一法律实体,操作更繁琐;
2.增加中间交易环节,导致总体税负的增加。
对口适用:实践中普遍适用。
(三)比较前述两种间接持股方式,持股平台的优势显而易见,这也是目前成熟企业和有发展规划的企业普遍采用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代持股方式,各相关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虽然法律并未禁止该方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认可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仍不为法律所倡导和鼓励。故,除非基于特定原因,一般不建议采用代持股方式。
三、间接持股之持股平台的主要形式
(一)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通常由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执行持股平台的合伙事务,掌握控制权;激励对象入伙成为LP,主要享受主体公司未来成长的红利。
优势:
1.税收优势。合伙企业实行单一税制,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针对合伙人征税,实行“先分后税”;
2.实际控制人以较小的投资额实现控制权,且后续新入伙LP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对持股平台和主体公司的控制权;
3.内部治理机制较为灵活,受制度限制较小。例如,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可灵活制定入伙、退伙和分配机制。
劣势:有限合伙企业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考虑进一步通过由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GP来降低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通常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持股平台的控股股东,保持对主体公司的控制权。激励对象入股持股平台成为股东。
优势:
1.基于《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制,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管理更为规范,股权更为清晰,更有利于后续的融资和上市;
2.持股平台的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
劣势:
1.激励对象入股平台后将对平台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性以及控股股东对持股平台的控制权等产生影响;
2.激励对象入股及退出,在程序上需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3.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存在双重税负,平台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平台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结语
企业在为股权激励模式选择合适的员工持股方式时,除须对各持股方式有清晰的认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配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后续融资需求、上市计划的衔接、相关税务筹划以及潜在的劳动争议和股权纠纷的应对等诸多因素。尤其对于科技型初创企业,该等因素均为其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须重点考虑的方面。本合辑后续专辑将对该等内容予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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