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拆·中问·法|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公益法律项目合辑之(七)

2024-08-21 |撰稿人: 2024-08-21 浏览次数:363

·中问·法|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公益法律项目合辑之(七)

公有住房征收共有纠纷案件诉讼策略


截屏2024-08-21 17.36.13.png


本合辑此前多篇专辑文章已就公有住房征收补偿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了解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处理案件,故本专辑就公有住房征收共有纠纷案件的诉讼策略进行解析。

 

一、 共有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一) 家庭内部就被征收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一般以共有纠纷为案由立案。

(二) 共有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系户籍在被征收公房内的全部人员,即户籍在册的所有人员必须作为原被告参加诉讼。如户籍在册有10人,3人作为原告起诉,另外7人无论原告与其之间是否有争议,均要列为被告。

(三) 被征收公房的承租人一般为被告,因为公有住房被征收时,被征收对象为承租人,征收部门仅与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相关征收补偿款由承租人领取,并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故承租人与同住人就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未协商达成一致诉至法院的,一般承租人作为被告。

 

二、 共有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一) 公房征收共有纠纷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件的区别在于,一般诉讼中法院仅会围绕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共有纠纷案件中法院会询问原被告各方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意见,即案件不仅是为了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目的是对被征收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配。

(二) 因公房征收共有纠纷的特殊性,各方均可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提出意见,故本专辑对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诉讼策略进行解析时,不按原被告进行区分,而按承租人与同住人进行区分,从不同角度分析承租人、同住人在共有纠纷案件中的诉讼策略。

 

三、 承租人的诉讼策略

(一) 承租人在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中具有绝对优势地位,此前专辑中已经介绍过如何认定同住人,即需要满足户籍在册、居住一年以上、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等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被征收公房的同住人,才能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但是承租人则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承租人当然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二) 如承租人在公房被征收前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的,可作为实际居住人,主张多分征收补偿利益。

1.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的规定:“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故实际居住人可主张独自获得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等居住类费用。

2. 如实际居住人因他处无其他住房,在公房被征收后,在外租房居住的,可同时主张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时应体现补偿与安置兼顾的原则,实际居住人应予以多分。

(三) 通常情况下,由承租人负责缴纳被征收公房的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并实际管理房屋,故相比较而言,承租人对房屋的贡献更大,承租人可主张多分。

(四) 上述几点均是承租人从正面角度要求多分征收补偿利益,承租人在诉讼中也可以通过减少法院对于被征收公房同住人人数的认定,从而实质上多分征收补偿利益。关于如何否定同住人资格,可参考同住人的诉讼策略进行相应的反驳。

 

四、 同住人诉讼策略

(一) 除承租人以外的户籍在册人员均需被认定为同住人后,才有资格参与被征收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故认定同住人系共有纠纷案件的重点及难点。

(二) 合辑第四篇专辑已就同住人的认定规则进行了介绍,可对照该专辑内容来确认本户人员是否均属于同住人。本专辑以同住人认定规则为基础,就诉讼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分析。

1. 户籍在被征收公房内

(1)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的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3)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同住人户籍的时间节点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故作出征收决定后将户籍迁离被征收公房的,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

2.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1) 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即排除空挂户口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居住满一年的时间要在最后一次户口迁进后,实务中遇到很多情况是小时候户口在被征收公房内,也实际居住,但后来户口迁出又迁回后,从未在被征收公房内居住,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认定其为同住人。

(2) 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对己方实际居住进行举证,实际居住的调查取证可参考以下途径:

l 居委会证明:由被征收房屋所属的居委会开具相关居住证明。但实践中,大多数居委会已不予开具相关证明。

l 证人证言:需要请了解被征收公房一定时期内居住情况的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被征收公房的邻居。

l 水电煤缴费凭证等其他证据。

3.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

(1) 他处住房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的房屋。福利性质的房屋,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2) 不属于福利分房的情形: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不属于福利分房;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不属于福利分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3) 对同住人本人而言,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于消极的事实,无需自己证明,如果其他方有异议,异议方应调取相关证据。同样,同住人如果认为其他同住人享受过福利分房,也需要进行调查取证。证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证据,一般是至对方在他处享有福利分房的物业公司调取房屋调配单或至征收公司调取征收补偿协议等。

(4) 如己方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却符合居住困难条件的,也可以调取福利分房的调配单,核查居住面积,确定自己属于居住困难人口,仍可被认定为同住人。

(三) 同住人在满足上述第(二)条中同住人认定的三个条件的基础上,如又系被征收公房的实际居住人,也可以主张多分征收补偿利益,具体可参承租人诉讼策略部分关于实际居住人的论述。

 

五、 结语

本文内容以及中问律师事务所“今日头条”号、官网发布的其他文章或视频内容,仅作初步探讨交流之用,可能因撰稿人个人认识存在相关争议或差错,或者存在撰稿与发布或阅读的时间差等问题,故不构成现时有效的专业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具体到个案,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专业研判,并征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联系我们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300号外滩SOHO- D幢3层

在线咨询

您的姓名(*)
您的联系方式(*)
留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