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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中问·法|债权人在破产程序有效破局的十大策略合辑之(十)

2024-12-26 |撰稿人: 2024-12-26 浏览次数:480

破·中问·法|债权人在破产程序有效破局的十大策略合辑之(十)

承包人破产后,实际施工人还能否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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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转包、分包、挂靠、借用资质等是较为普遍的实务现象和常见的法律问题。作为转包、挂靠等关系项下的实际施工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发包人未依约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未依约向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亦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一旦承包人被裁定破产清算,实际施工人还能否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类似债权人可参考本专辑所述策略,争取在破产程序中有效破局。


一、承包人被裁定破产清算的,通常已资不抵债。尽管实际施工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债权申报要求获偿,但是破产是一种债权集中平等清偿制度,需考虑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基于此,实际施工人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全部清偿几乎已无可能性,甚至还可能最终落得“一无所获”的结果。因此,在承包人破产后,实际施工人还能否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二、在承包人破产后,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关系到承包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个别清偿、破产领域法律规定和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规定交叉或冲突等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观点。

1.有观点认为:债权具有相对性,如在承包人破产后,仍允许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领域司法解释对发包人享有欠付工程款支付请求权,实际系允许在破产程序中对实际施工人的债权进行个别优先清偿,与破产制度相悖。并且,无论承包人是否破产,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以及对发包人享有的欠付工程款支付请求权,均属于普通债权,并不具有法定优先性。故,在承包人破产后,实际施工人不能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

2.另有观点认为: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等规定已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既表明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欠付工程款支付请求权具有独立性,也体现司法解释给予实际施工人特别保护的目的。并且,考虑到实际施工人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等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系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成果,而转包人并未实际进行施工、也未有实际成本投入,不应享受相应劳动成果,故相应工程款也不应列入转包人的破产财产范畴。否则,将明显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不符合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更明显违背民法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

3.有观点进一步认为:虽然挂靠从内涵及外延上与违法分包、转包有区别,但实质上挂靠人与违法分包、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样,在建设工程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被挂靠人亦未实际进行施工。特别是,在被挂靠人破产情形下,将发包人所欠工程款认定为被挂靠人的破产财产,而挂靠人仅能作为债权人进行申报,显然会造成挂靠人的利益严重受损,亦不符合客观事实及公平原则。故,挂靠情形下,应采取与违法分包、转包相一致的处理规则。


三、在目前经济环境下,如遇承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应积极向有关责任主体主张权益;即使遇承包人破产的不利情况,实际施工人仍可考虑争取通过向发包人主张权益来止损。

但应注意,上述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益的前提至少包括:上述实际施工人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或者虽为挂靠但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挂靠关系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


四、关于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以及可能存在的争议,可详见本所“建·中问·法”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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