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如何从“被”当P2P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陷阱中解套

2017-10-13 |撰稿人: 2017-10-13 浏览次数:819

P2P公司经过一段不分良莠的崛起阶段后,跑路潮、倒闭潮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无数投资人的投资款被卷,被刑事立案侦查P2P公司此起彼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有关规定,P2P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若被查证属实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亦难逃刑罚的制裁。

我们接受的很多法律咨询中,不乏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股东从员工中找来的傀儡,通过增加薪酬待遇,给予微量股权激励等方式,让员工心甘情愿的成为潜在的“替罪羔羊”。这些员工在接受法定代表人任命之初,还满心欢喜地以为得到公司股东的器重,并遵照股东的指示在各类涉及公司经营、甚至涉嫌违法的文件上署名,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或被刑事立案侦查后,莫名其妙负债累累,甚至锒铛入狱。

那么法定代表人实际上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不明就里“被”当法定代表人后如何急流勇退,如何从陷阱中解套?鉴于目前P2P公司多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故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制度为例,进行本文的探讨。

 

一、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作为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律赋予法定代表人代行法人职权的权利,亦要求法定代表人尽到善意、忠实管理义务,违反该等义务的法定代表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而言,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若其存在经营过错,如签订或履行合同失职,可能会被法人主张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违反对法人的善良管理义务,侵犯法人的权益。

但是有些本以非法集资为目的的公司,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说服员工成为法定代表人后,又会劝说员工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信用卡,并用于公司经营或实际控制人自身挥霍,导致该等员工承担债务偿还的民事责任。当然,该等责任并非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直接产生的民事责任,而是间接导致的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

若企业法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9条的行为的,除法人自身承担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亦会遭受行政处罚、罚款。

3.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条、第176条、第192条、第200条等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于P2P公司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若法定表人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承担上述刑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辞任仍难脱虎口

既然作为公司员工,未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但作为傀儡法定代表人却要承担上述诸多法律风险,明显性价比失衡。那么直接辞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呢?

1.    成为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3条规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具备如下条件:(1)法定代表人应为公司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之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经理;(2)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任;(3)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经依法登记。意味着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可能是公司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之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经理。

2.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形式和程序

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形式和程序并未明确规定,而公司章程通常对此亦无相关规定。既然成为法定代表人的前提应先成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先参照一下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辞职形式。

董事长通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从董事选举产生,而《公司法》并未禁止董事辞任,仅于《公司法》第45条规定若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履行董事职务。结合相关司法实践,董事申请辞职之形式以准确体现董事辞职之意思表示顺利到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通常情况下,经理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经理的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3.    辞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后,公司不办理变更备案

辞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法定代表人职务后,但是公司却迟迟不办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那么对于误当法定代表人的员工而言,若公司董事或股东在该员工离任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员工不能提出其未参与经营决策的证据,则面临成为替罪羔羊的风险。

 

三、如何从“被”当法定代表人的陷阱中解套

1.    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投诉

辞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公司经法定程序免除原董事长、执行董事职务并任命新的董事长及执行董事,或已通过书面文件同意经理辞职并办理有关离职手续,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已完成公司程序上的变更。但是公司却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则违反《公司法》第13条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第2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登记。

因此,当事人可以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投诉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但当事人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变更及作为经理辞职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董事长、执行董事变更的有关决议,以及经理离职的有关证据,作为其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投诉甚至提起诉讼的佐证。

2.    合理利用股东或董事权利推进有关变更程序

若辞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公司未作出任何回应,亦未进行任何变更登记,此时当事人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投诉,登记部门往往会以公司登记事项未变更事项为由,不予理会。若当事人为公司的小股东或董事,则应行使小股东或董事权利,推进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39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若当事人享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或能够联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并促成取得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则可推进有关工商变更登记。

3.    提起诉讼

若当事人辞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等职务既未得到公司回应,又不具备推进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并作出决议的能力,则可考虑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诉讼实质达到辞任目的。

当事人提起诉讼前应注意保留其已提出辞任申请,并通过邮寄书面申请、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体现其辞职之准确意思表示顺利送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若条件允许可直接抄送给全体董事或股东,以示其辞职之意思表示到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4.    谨慎署名,谨防刑事责任被坐实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因非法集资犯集资诈骗罪等,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若员工仅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并非相关经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但在公司被刑事立案侦查时,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非相关经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当事人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及未成功辞任有关职务之前,应谨慎对待由其签署的每份文件,并尽可能保留由其签署的有关文件副本,对于涉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文件,应首先弄清签署该等文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可能涉及行政或刑事违法的文件应拒绝签署,并尽可能保留所有可以证明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证据。

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是为督促法定代表人尽职尽责履行善意管理人的义务,但是公司意思自治的制度却成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逃避法定代表人的惩罚机制有效利器,而法律着重保护债权人、小股东利益时,却尚未对“懵懂”成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给予保护。因此,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员工应谨慎对待公司对其成为法定代表人的任命。


联系我们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300号外滩SOHO- D幢3层

在线咨询

您的姓名(*)
您的联系方式(*)
留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