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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型客户的风险防范

2017-10-13 |撰稿人:陈志伟 2017-10-13 浏览次数:622


       
在近期经济形势下,贸易融资型客户引发的债务纠纷越来越多,特别在钢贸交易、外贸代理等领域中,相应风险越发显现。

 风险总是与利益正相关,有些系统性风险是需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去面对的,有些法律风险是致命但却可以通过专业而简单的操作加以避免的。我们根据此前处理众多类似案件的经验,针对该等客户的风险防范,从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两方面提出相应看法。

  

 一、贸易融资型客户风险的事前防范

  (一)通过严格的资信审查,核查拟交易客户是否有前科或处于风险临界状态。

  1.通过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拟交易客户的企业基本信息,如股东组成、注册资本金额、股权质押、浮动抵押等情况。

  2.通过进一步的专业审查,可以详细核查客户是否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是否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可以详细核查客户历史上是否发生诉讼以及发生诉讼的详细情况,是否存在恶意逾期付款涉讼的问题;可以核查客户近期是否涉讼,是否处于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临界状态。

  3.若涉及货权控制或仓储的第三方企业,可以通过详细核查该等第三方企业所涉诉讼,确定该等企业是否存在虚假仓单、违规放货等重大资信问题。

  4.通过审查仓储企业的业务操作与管理流程,审查其所管理货物的物权凭证是否确系唯一性而无弄虚作假的空间,以防范今后出现一物多证、一女多嫁的可能性。


 (二)通过合理设定担保,加强对贸易融资型客户的风险防范。

  1.不动产抵押担保简单易行,把握好价值评估这一重要环节,则对债权实现保障程度高。但其对客户的现有资产要求高,并限制了客户对其资产的再利用,而且贸易融资型客户通常缺乏实质的不动产,需要通过第三方来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

  2.在考虑担保设定时,应充分利用企业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这一保障手段。

  贸易融资型客户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为个人,该等实际控制人的保证担保实际上系对实际控制人的重大限制。今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对该等控制人的所有资产进行处置实现其债权,但形式上并不构成对实际控制人现有资产利用的直接限制;并且,控制人是否愿意提供保证担保,亦是对贸易融资型客户今后是否具备真实履约能力的一项实质性考验。

  3.在考虑担保设定时,应充分利用最高额担保这一操作模式。

  最高额担保可以避免普通担保仅能针对单项债权进行担保的局限性,可以直接用以循环滚动的业务,特别适合存在较多贸易融资型业务需求的情况;对于法务管理能力不足的企业,可以减少因普通担保操作不当而导致债权失去担保的风险。

  当前部分地区在不动产登记时仅登记主债权金额而未提及利息、违约金等附随债务。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可能在计算抵押担保金额时容易产生争议。若采用最高额担保,可以通过事先放大最高债权额,避免前述普通担保在实际操作中的局限性。

  4.除上述担保形式外,还可以考虑以债务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浮动抵押或动产质押;对于存在固定资产或重要证照、经营资质等壳资源的债务人,亦可以设定股权质押担保,乃至通过买断式的股权投资、回购模式等复杂交易模式,达到实际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目的。


 二、担保业务操作的过程管理

  1.根据担保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权并非自动设立或直接对抗第三人,还需要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如不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因此,债权人应注意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避免担保权未实际设立而无法实现优先受偿的目的。

  2.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审慎评估抵押物的价值,如:注意现场实际查看、指定可信赖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对于多处不动产为同一债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尽可能选择在同一区域,避免不动产抵押登记时需要分别设定抵押登记,造成多处不动产价值不同浮动而出现债权保障畸多畸少的情况。

  并且,应当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与现场验证两种方式查核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情况。若存在出租情况,应当要求债务人协调承租人出具不影响今后抵押权实现的承诺书。

  3.对于贸易融资型客户,需要防范虚假业务交易造成主合同无效而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风险,即:防范“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因此,在担保合同中,应当添加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的“黄金条款”,表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出现全部或部分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变更等效力变化情形而发生变化;并且,若因任何原因导致主合同出现效力变化情形,则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还包括:因此所发生的缔约过失或其他过错责任所对应的债权债务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且,担保人仍应以抵押物向债权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还可以针对担保合同无效或抵押物处置受限的情况,增加担保人作为债务人加入债务清偿的约定,以确保主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原设定的债务担保实现问题。

  5.在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通常担保人与债务人关系密切,乃至一并参与业务交易。但一旦出现逾期债务时,担保人可能以被骗保为由抗辩不承担担保责任。为重点防范此风险,应当在相关文件中,明确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明确担保人对主合同业务参与程度,要求担保人保证主合同业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6.在处置主债务与担保债务时,应当注意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如:未经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放弃对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权或变更抵押权等。        

 担保业务操作存在诸多专业性与风险性,上述仅作简单例举,债权人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担保的设定与管理等相关事宜。


 三、及时、妥善采取事后救济措施

 (一)“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在债务人出现逾期债务风险时,债权人应当尽快决策,并尽快委托专业法律服务人员采取各项救济措施,争取债权处置的主动权,并避免时效管理等问题。


 (二)做好民事诉讼准备,如:

 1.尽快通过对账等方式确认债权,避免今后债权主张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抗辩,加快诉讼处理过程,甚至争取当庭判决结果;

 2.利用合同中有关不安抗辩权或债务提前到期的相关约定,避免债务增加并加速债权到期;

 3.确认各项担保的有效性及现状,视需增加个人担保或者债务加入主体;

 4.尽快采取诉讼保全,及时申请限制出境措施,避免债务人出逃而影响诉讼进行及今后生效判决执行。


 (三)注意时效管理,如:

 1.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丧失保证担保的权利。应当注意: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张保证权利的期间为六个月;约定不清的,相应期间为两年。

 2.最高额担保的抵押物被查封后,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债权人不应与债务人继续进行交易,以防增加的交易金额不再归属于最高额担保范围。

 3.在《物权法》实施之后,担保物权的主张时效从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二年调整为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等期,因此,应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担保物权,不要产生担保物权无时效限制的误解。


 (四)民事执行途径注意事项,如:

 1.选择合适的执行管辖地,尽快采取查封、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等执行措施。

 2.在抵押物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应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要求保障相应知情权和优先分配权,并在此基础上对首封法院所委托的评估提出评估异议,申请重新评估,或视需参与竞拍。


 (五)刑事途径注意事项,如:

 1.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转移情况,申请法院或通过自诉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追究被执行人责任。

 2.若贸易融资型客户出现虚假交易的事实,则可以涉嫌欺诈犯罪等理由,要求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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