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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到期债权,第三人如何应对

2017-10-13 |撰稿人: 2017-10-13 浏览次数:609


      避免涉入纠纷是大多数人所持的正常心态,但是有时候会事与愿违,成为“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那尾“池鱼”。当你的合作对象涉入相关纠纷,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有财产但是不能有效的执行,而其又对你享有一定的债权时,若法院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你协助执行到期债权,此种情况下你应注意哪些事项又该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现我们以相关规定在上海市的适用为例,对此进行初步分析,望与君有益。


      一、关于协助执行到期债权的主要法律规定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和第五百零一条分别规定了在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对第三人到期债权进行诉讼保全和执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至69条对协助执行到期债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和第65条对第三人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进行了相关规定 ,但是目前相关法规对第三人在诉讼阶段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未有明确规定。我所律师认为可参照执行阶段的规定进行,当前实务操作中法院也是参照执行阶段的规定处理。

 

      二、第三人是否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一) 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1.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2.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若第三人提出合适的书面异议,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实体审查,可以形成对协助执行要求的有效抗辩,进而避免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即使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对于异议的部分,亦不得强制第三人履行。

      (二) 未提出异议或未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1.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2.根据上述规定,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对被告或被执行人负有相关到期债权。若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又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可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后来反悔,超过指定的期间提出异议,将得不到法院支持,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依然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三、拒绝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14条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条、第67条以及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等相关法规规定了第三人拒绝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2.人民法院对相关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3.若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对其强制执行;

4.若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5.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四、建议

现实生活中,第三人或因未重视协助执行到期债权这一法律义务;或未意识到及时提出异议的重要性;或被合作对象哄骗而向其清偿债务等等原因,从而导致自己甚至承受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遭受刑事处罚的严重不利后果。对于如何处理协助执行到期债权,中咨律师谨提供如下建议,供君参考:

       (一) 可就协助执行事宜与被告或被执行人进行沟通

由于法院要求第三人协助执行的是对被告或被执行人的债务,涉及到被告或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第三人可就协助执行事宜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对方对此事的态度,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债务金额及履行期限等问题,并综合考虑对方的回应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异议。

       (二) 应在指定的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若第三人决定行使异议权,应注意在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超过该期间后提出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三) 关于提出异议的理由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对提出异议不进行实体审查,但是实际上仍会进行形式审查。第三人不能以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为理由提出异议,并且若被告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而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可综合考虑被告或被执行人对自己是否存在债权、该债权是否已到期等因素,决定提出异议的理由。

       (四) 关于对债务部分承认问题

若第三人不认可相关文书中要求协助执行的债权金额,应明确提出异议。对于认可的部分,若案件进入正式执行程序,第三人对承认的部分债务又拒绝协助执行的,法院可对其承认的该部分债务强制执行,故对承认部分债务应谨慎处理。

       (五) 不能擅自处分已被冻结的债权或向被执行人履行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和67条分别对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情形规定了相关处罚责任,故提请第三人注意,不管是否提出书面异议,亦不能擅自处分已被冻结的债权或向被执行人履行,否则要承担追回财产、不能追回则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相关责任。

 

本文通过对第三人协助执行到期债权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在实务操作中能帮助当事人选择最优的救济途径,能有效的解决问题,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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