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员工以用人单位社保缴纳漏洞相要挟
2017-10-13 浏览次数:627防范员工以用人单位社保缴纳漏洞相要挟
用人单位在“五险一金”缴纳缴存方面的不合规可能潜藏的后患是无穷的。除了在发生纠纷时,不得已通过补缴或调整基数的方式尽量补救,是否还有其他方法“事前”防范或降低不合规潜藏的风险?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那么用人单位就应注意在设计薪资结构时,合理使用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一、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1.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在国家层级的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但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年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
2. 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员工本人及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均为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各自的缴存比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6月份均会发布关于当年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确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上下限,各用人单位可以关注。
结合上述规定,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员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也就是说,具体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额需要进一步了解员工工资性收入的组成。
二、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项目的解析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都应该计入工资总额。但是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则不计入。结合实务经验,对于是否应该计入缴交社会保险金基数的争议通常发生在特定给付是否属于应计入工资总额的津贴和补贴。
结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无论是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或是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都应计入工资总额。此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仍然应该计入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合理使用工资总额的排除项目设计薪资结构
1. 结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可以不列入社会保险缴费缴纳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项目包括: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2. 上海市在确定工资总额时,除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以现金方式发放外,能提供实际报销单据证明系员工报销,且不与工资一并发放的费用,可以排除在社保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外。
四、防范与员工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风险
1. 用人单位注意与员工签署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认文件。
合理设计薪资结构,合法调整社会保险缴纳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定程度上也是员工的要求。但是与员工发生争议时,员工工资性收入的认定以及由此可能延伸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补缴问题彰显处理。由于用人单位所设计薪资结构合理性的差异以及裁判人员在裁判时对有关津贴认定意见相左,用人单位仍可能会被判补缴。
根据《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缴存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补缴时用人单位将承担先行代缴员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以及承担可能被判罚的滞纳金和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除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对薪资结构进行设计,在员工同意甚至主动要求调整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用人单位应注意同时与员工签署书面文件约定相关事宜,如:若用人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调整社会保险缴纳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补缴相关费用,个人应与用人单位共同补缴,并应赔偿用人单位由此遭受的滞纳金或处罚。
2. 用人单位若遭遇员工离职时以用人单位“五险一金”缴纳不合规为由,任意散播有关公司“五险一金”不合规的情形以此诽谤用人单位,甚至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挟用人单位并敲诈勒索。用人单位先进行自查,员工收入构成、申报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排除离职员工存在合法权利主张的情形。同时,应注意收集员工散播不合规言论诽谤用人单位,存在威胁和敲诈勒索言论,及使用公司内部资料信息的证据,与员工进行交涉,必要时诉诸法律。
用人单位通过上述的安排,进一步弥补和降低由于薪资结构设计漏洞可能导致被有关部门认定未按规定缴纳缴存“五险一金”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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