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风险及应对
2017-10-13 |撰稿人: 2017-10-13 浏览次数:537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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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风险及应对
所谓的社保或通称的“五险一金”即目前国家要求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应缴存住房公积金。许多企业特别是初创型的企业出于企业经营的考虑或其他原因,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方面存在不合规的现象。如若用人单位遭遇相关部门的稽查,甚至遇到职工以单位“五险一金”缴纳不合规威胁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怎么样的罚则?用人单位又当如何应对?本文就和大家一同探讨相关问题。
一、社会保险费的组成和缴纳主体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
在阐述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罚则前,先来看一看“五险”的构成,以及“五险一金”的缴纳主体。
1. 社会保险费的组成和缴纳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缴纳主体和缴纳比例均存在差别。根据《社会保险法》区分一般职工与其他类型的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比例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具体安排承担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主体如下:
一般职工 | 其他职工 | |
基本养老保险 | 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照比例缴纳 | 由职工(个人)缴纳 |
基本医疗保险 | 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照比例缴纳 | 由职工(个人)缴纳 |
工伤保险 | 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 | 《社会保险法》未规定 |
失业保险 | 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照比例缴纳 | 《社会保险法》未规定 |
生育保险 | 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 | 《社会保险法》未规定 |
(注:“其他职工”系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其中“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定义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一般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2.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
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由职工及用人单位共同缴存。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罚则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通常指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
1.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经责令限期办理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均会受到罚款处罚。而上海市的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将会被加收滞纳金。
2.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的责任
(1)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结合《社会保险法》第86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尽管《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差异,但由于《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法律位阶低于《社会保险法》,因此,应优先适用《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2)关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罚款处罚:
A. 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B.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C.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规定,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罚则
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亦包括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形。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用人单位在相关部门调查前自行调整缴纳缴存基数或接到限期补缴命令时及时补缴,或可免遭罚则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首先由相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缴存,及时办理或按要求补缴通常不会被罚款。若用人单位系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同时加收滞纳金。若逾期仍未缴足的,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国内其他省市有关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时同时缴纳滞纳金的规定,但上海市暂未见此规定。结合相关的实践经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对限期补缴的用人单位通常比较友善,若员工就社保缴纳提出异议,社保管理机构受理后交由稽查人员着手进行调查;稽查人员通知用人单位提供资料并核定是否补缴,若及时补缴相关费用,通常不会被要求加收滞纳金;但社保管理机构会针对不予配合的用人单位强制调查并处以相关罚则。同样,用人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通常可以免遭罚则。
若用人单位在发现员工可能利用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不合规要挟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不满足其诉求,其将直接向相关部门举报用人单位不合规。用人单位可考虑要求与该员工一同补缴,并晓以情理安抚员工。若员工坚持向相关部门举报,用人单位权衡利弊,相比之下认为更不愿意被员工以该等理由掣肘,可考虑主动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申请调整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相关机构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并提交有关资料。在相关部门接到举发、立案调查、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前,用人单位自行调整社保缴纳基数并补缴,通常可以避免发生上述滞纳金与罚款。
用人单位在“五险一金”缴纳缴存方面不合规,必然成为用人单位的软肋,忧心相关部门稽查,甚至员工以此要挟。遭到举报或被相关部门稽查属实,用人单位不仅要补缴相应的费用,甚至难免滞纳金与罚款处罚。在必须补缴或调整基数的情况下,及时补缴或调整基数,争取免遭滞纳金与罚款,不失为降低损失以及对不合规引发风险的补救方法。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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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风险及应对
所谓的社保或通称的“五险一金”即目前国家要求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应缴存住房公积金。许多企业特别是初创型的企业出于企业经营的考虑或其他原因,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方面存在不合规的现象。如若用人单位遭遇相关部门的稽查,甚至遇到职工以单位“五险一金”缴纳不合规威胁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怎么样的罚则?用人单位又当如何应对?本文就和大家一同探讨相关问题。
一、社会保险费的组成和缴纳主体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
在阐述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罚则前,先来看一看“五险”的构成,以及“五险一金”的缴纳主体。
1. 社会保险费的组成和缴纳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缴纳主体和缴纳比例均存在差别。根据《社会保险法》区分一般职工与其他类型的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比例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具体安排承担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主体如下:
一般职工 | 其他职工 | |
基本养老保险 | 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照比例缴纳 | 由职工(个人)缴纳 |
基本医疗保险 | 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照比例缴纳 | 由职工(个人)缴纳 |
工伤保险 | 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 | 《社会保险法》未规定 |
失业保险 | 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照比例缴纳 | 《社会保险法》未规定 |
生育保险 | 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 | 《社会保险法》未规定 |
(注:“其他职工”系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其中“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定义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一般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2.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
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由职工及用人单位共同缴存。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罚则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通常指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
1.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经责令限期办理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均会受到罚款处罚。而上海市的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将会被加收滞纳金。
2.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的责任
(1)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结合《社会保险法》第86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尽管《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差异,但由于《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法律位阶低于《社会保险法》,因此,应优先适用《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2)关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罚款处罚:
A. 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B.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C.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规定,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罚则
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亦包括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形。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用人单位在相关部门调查前自行调整缴纳缴存基数或接到限期补缴命令时及时补缴,或可免遭罚则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首先由相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缴存,及时办理或按要求补缴通常不会被罚款。若用人单位系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同时加收滞纳金。若逾期仍未缴足的,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国内其他省市有关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时同时缴纳滞纳金的规定,但上海市暂未见此规定。结合相关的实践经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对限期补缴的用人单位通常比较友善,若员工就社保缴纳提出异议,社保管理机构受理后交由稽查人员着手进行调查;稽查人员通知用人单位提供资料并核定是否补缴,若及时补缴相关费用,通常不会被要求加收滞纳金;但社保管理机构会针对不予配合的用人单位强制调查并处以相关罚则。同样,用人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通常可以免遭罚则。
若用人单位在发现员工可能利用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不合规要挟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不满足其诉求,其将直接向相关部门举报用人单位不合规。用人单位可考虑要求与该员工一同补缴,并晓以情理安抚员工。若员工坚持向相关部门举报,用人单位权衡利弊,相比之下认为更不愿意被员工以该等理由掣肘,可考虑主动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申请调整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相关机构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并提交有关资料。在相关部门接到举发、立案调查、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前,用人单位自行调整社保缴纳基数并补缴,通常可以避免发生上述滞纳金与罚款。
用人单位在“五险一金”缴纳缴存方面不合规,必然成为用人单位的软肋,忧心相关部门稽查,甚至员工以此要挟。遭到举报或被相关部门稽查属实,用人单位不仅要补缴相应的费用,甚至难免滞纳金与罚款处罚。在必须补缴或调整基数的情况下,及时补缴或调整基数,争取免遭滞纳金与罚款,不失为降低损失以及对不合规引发风险的补救方法。
特别提示
本文内容以及中问律师事务所“今日头条”号、官网发布的其他文章或视频内容,仅作初步探讨交流之用,可能因撰稿人个人认识存在相关争议或差错,故不构成现时有效的专业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具体到个案,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专业研判,并征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