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中问·法|错误刑事裁判受害者法律救济指引篇之( 八 )
关于合法合规信访的指引(更新)
更新导言:
本合辑第二篇专辑《错误刑事裁判受害者法律救济指引篇之(二)——关于合法合规信访的指引》已对合法合规信访进行了指引介绍,但该专辑发出后,国家就合法合规信访方面出台了多部法规,对原来的规定作出了一定的修改。故本专辑在新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原专辑进行更新。
主要更新的法规有: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2005年5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随之被废止。
2.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修订的《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2015年10月26日生效的《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检举控告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信访是此项权利实现的主要途径。国家建立信访制度并畅通各类信访渠道便于信访人通过信访活动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信访人应遵守信访秩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这是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继上一期关于举报控告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行为的法律救济指引篇之后,本期推出合法合规信访指引篇,重点分析易为信访人所忽视的越级走访、重复信访、集体走访等不按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的行为,旨在引导信访人合法合规地通过信访活动检举控告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行为,便于信访人更顺畅地提出信访事项,更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不按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一)越级走访
信访人采用走访方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并且应当在该机关、单位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机构的处理方式:信访工作机构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对信访人的指引:信访人应按法定程序逐级走访。对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侦查行为,通过信访方式检举控告的,可向违法办案的本级或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事项,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信访处理意见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
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
(二)重复信访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或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属于重复信访。
信访工作机构的处理方式:1)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2)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3)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对信访人的指引:1)对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侦查行为,信访人同时向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事项的,如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处理程序当中,信访人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若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法律结论,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办理。未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信访人如检察机关受理后办案机关将不再受理的后果,并引导信访人先行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信访人坚持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2)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作出意见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该信访事项。3)在公安机关处理(复查、复核)的规定期限内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同一投诉请求的,将不重复受理。
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五、三十六、四十条,《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第四条。
(三)集体走访
5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提倡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等方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到指定的接待场所说明情况和理由。其他人员不要到接待场所聚集。走访反映诉求后,不要在接待场所周边滞留。
信访工作机构的处理方式:未按规定推选代表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经劝告仍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不予受理。
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
二、不按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的责任追究
对于信访人越级走访、集体走访、多次重复信访缠访等不通过法定途径、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信访活动,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
三、信访活动注意事项
1.倡导网络信访
如需向公检法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可在网络信访工作平台提出。通过网络进行信访活动,一来便于信访人提出诉求,二来便于自助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2.理性反映诉求,注意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信访事项受理后,信访人应注意事项办理的法定期限,在处理期限内耐心等待处理结果,勿多次催访或重复信访。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复核),充分行使救济权利。
3.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
国家机关在受理及办理信访事项中存在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受理及处理情况、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作风粗暴等,信访人可向该信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举报控告。
4.提示事项
本文内容基于截至撰写当下的法律规定,仅供读者参考。因法律规定不时更迭(尤其是程序性相关规定),实务中须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为准,并咨询专业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