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中问·法|错误刑事裁判受害者法律救济指引篇之(六)
2021-09-17 |撰稿人:讼中问法@今日头条号 浏览次数:651刑·中问·法|错误刑事裁判受害者法律救济指引篇之(六)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指引
目前发现的重大冤假错案,大都与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虚假口供有直接关联。众所周知,该等采取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但对于采取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应予以排除,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观点。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此更是知之甚少。故本期及其后将推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指引篇,旨在通过介绍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引导申诉人正确认识非法证据及其相应的排除规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 非法证据的范围
1.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其中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取如下方式取得的供述:
(1) 刑讯逼供,这是最典型的非法取证方法;
(2) 威胁;
(3) 引诱;
(4) 欺骗;
(5) 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6) 其他非法取证方法。
二、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可分为两类:
1. “强制性的排除”,也就是某一证据如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则该证据就自动不得成为定案的根据;
2. “自由裁量的排除”,即虽然某一证据系采取非法方式收集的,但该证据的证据能力不一定会被否定。而是由法官通过考量非法取证行为的严重性、损害的法益、采纳该非法证据会否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等若干因素,并对诸多方面的利益进行一定的权衡,然后再作出是否排除该非法证据的决定。
三、 何谓刑讯逼供?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范围: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等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行为。
2. 其中,“暴力方法”与“肉刑”的表述相对应,是指对人的生理实施的暴力方法,不包括精神强制方法。其中暴力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殴打、违法使用戒具。
3. 变相肉刑,是指通过实施冻、饿、晒、烤和疲劳审讯等非暴力手段折磨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行为。
4. 该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需达到生理上难以忍受的痛苦,并因此违背意愿而作出供述。如虽遭受痛苦,但供述是基于其他原因而作出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
四、 采取威胁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相应原则,即:
1. 必须是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威胁方式有: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加重处罚、揭露个人隐私以及对其近亲属采取强制措施、追究相关责任等恐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威胁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因此违背意愿作出供述。
这里的痛苦是指精神强制带来的痛苦,并且需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如是讯问过程中一般性的威吓、呵斥,则由于程度轻微,不足以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进行供述,故不构成可排除意义上的威胁。
五、 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1. 有观点认为,虽然原则上禁止采用“引诱、欺骗”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并未将采用此类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明确纳入排除规则的范畴。引诱、欺骗与讯问技巧较难进行区分,对引诱、欺骗取得的供述应否予以排除,关键要看是否系虚假供述。
2.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采用引诱、欺骗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主要理由是:既然刑事诉讼法已经严禁引诱、欺骗,那么采用此类方法收集的供述就应当排除,否则,这种缺乏制裁后果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有损法律的权威。再者,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对引诱、欺骗方法的范围作出合理限定,能够与合法讯问策略区分开来。
3. 考虑到有关“引诱”和“欺骗”的内涵和外延还不够明确,在相关经验和认定意见不成熟的情况下,对是否予以排除暂不作明确规定有其合理性,相应排除标准也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六、 “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是否包括超期羁押?
1. 非法拘禁的核心内涵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就是在没有取得传唤、拘留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嫌疑人控制在某个场所进行讯问。
2.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
3. 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单位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或者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后仍然非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此种情形应当属于“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4. 并非所有超期羁押都属于 “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如因过失或者客观因素导致超期羁押的,则不属于 “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