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中问·法|错误刑事裁判受害者法律救济指引篇之(五)
2021-09-01 |撰稿人:讼中问法@今日头条号 浏览次数:641刑·中问·法|错误刑事裁判受害者法律救济指引篇之(五)
——关于刑事申诉之检察院途径的指引
继上一期关于刑事申诉途径的指引之法院篇后,本期推出刑事申诉途径的指引之检察院篇,旨在通过介绍检察院刑事申诉途径的相关规定,引导申诉人正确地运用合法方式,多方位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1. 原案的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 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 应当向哪个检察院提出申诉?
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 是否在任何时候都能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律上对该申诉时间并无相应规定,因此,申诉人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随时提出。一般情况下,可在法院申诉程序结束后提出。
四、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 法律上对该申诉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但对于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未提出新的理由,则人民检察院可直接审查结案,即此时的审查实际为形式审查。
2. 因此,在经过两次申诉后,如申诉人无新的理由或证据而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则该等申诉效果甚微。
五、 申诉所需材料
1. 申诉书。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 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3. 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六、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流程
1. 刑事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
(1)原判决、裁定正确的,或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审查结案。
(2)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可能的,则应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2. 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由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
(1)原判决、裁定正确的,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决定审查结案。
(2)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可能的,则进行复查。
3. 前述决定均应当自受理之日或者收到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并告知申诉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4.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经复查,认为:
(1)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复查终结。
(2)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则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前述决定应当在决定复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并告知申诉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前述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可报检察长延长办理期限。
5.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自收案之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对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或者特别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并于10日内送达申诉人。
七、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或复查形式
1.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1)应当审查申诉材料、原案法律文书,可以调取相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可以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意见。
(2)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2. 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对原案卷宗进行审查。
3.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1)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申诉人提供新事实、证据或证据线索,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调查;
(2)应当听取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3)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4)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5)可以听取原申诉案件办理部门或者原案承办人员、原案承办部门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