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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您敢不要域外诉讼管理服务吗?

2017-10-14 |撰稿人: 2017-10-14 浏览次数:667


       涉外商事交易中,当事人无论是因为争取业务,或是协商地位不平等,甚至只是因为没有委任律师审阅合同,磋商阶段往往没有在法律文件中对自身权益进行较为周密的保护。类似操作常常导致原本应该在缔结合同时发生的成本,递延至纠纷发生时实现,甚至在纠纷解决上出现障碍,侵蚀规划中的获利。

导言中提及的情形无论经济景气与否都会发生,特别在经济发展趋缓的时期,纠纷发生机率明显增大。举几个案例:


案例一

    某两岸三地外贸企业与列名世界百强的美国大厂交易。该企业员工串通大厂管理层另行设立与外贸企业名称相似企业,制造付款对象混淆不清的外观,再由大厂管理层以此为由克扣数百万美元货款。该外贸企业被迫以大厂官版合同条款在美国某州起诉该大厂。该争议至少涉及如下程序和事宜:

      1.  在香港涉及企业股权争夺与董事席次、决议效力的纷争;

      2.  在台湾涉及包括背信罪在内的刑事程序;

      3.  在中国涉及名称相似企业注册与撤销的程序;

      4.  在美国涉及进行起诉、诉前调解、诉前证据开示(包括书面资料提供与庭外问询证人等)等程序。

该案客户虽然最终通过和解取回将近千万美元货款,但支付多国庞大律师费用,且案件已耗时超过两年。


案例二

某代工企业为美国品牌企业生产鞋类,因信赖该品牌企业某高管与该品牌企业间的紧密关系,为增加订单数量而以极高的费用遴聘该高管所设立之咨询公司承包代工企业的顾问与联系业务,在未经律师审阅即签署由该高管方所起草的顾问合同。合同条款约定包括

1.  合同期限为三年:若未于一定日期前通知不予续聘,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  若发生争议必须在美国某州以仲裁方式解决。由于该仲裁程序同时适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上述诉前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同样也有适用。

随后,该美国品牌企业在上述顾问合同期限自动延续日后数日内,宣布将终止与代工企业的合作,给代工企业造成巨额的商业损失。对于终止合作一事,该顾问或未尽勤勉之责事前一无所悉,或虽已获悉但刻意隐而不宣、安排品牌企业在顾问合同展延后再宣布与代工企业终止合作。代工企业则以该顾问实质工作项目已经不复存在,且其履行合同具有重大瑕疵,迳行发文终止顾问合同。而该顾问即在其住所州提起仲裁,请求代工企业按照合同给付顾问等费用以及违约赔偿。由于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必须在美国某州以仲裁方式解决,代工企业不得不赴美参加仲裁程序。


丘律师支招

前述两个案例均是由于合同约定必须通过域外的机制解决纷争,涉及跨国民事纷争。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洽请律师代理案件通常是因为,既要维持企业日常运营,又要同时拨出时间精力深入了解外国复杂的法律程序,并不现实。在类似案例中部分当事人选择让境外子公司推荐当地甚至其他州的律师代理案件(有时只以是否能说普通话或者费率是否低廉为选择标准),一旦全案洽定由域外律师代理后,国内总部对案件进展实质上丧失控制权,并且由于空间距离与文化差异造成的沟通障碍,给证据资料的搜集整理、案件背景事实的准确了解凭添变数,不利于保障委托当事人的权益。其他的案例中,由于对方当事人是当地大型企业,多数当地顶尖的律师事务所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冲突,只剩下缺乏国际对接经验的律师可供选择,使得当事人的处境更为严峻。

较为合理的作法是由当事人在国内委任具有丰富域外纷争解决经验与能力的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协助当事人了解域外程序所将面临的困难与流程,例如美国民事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赋予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调取资料以及审前庭外诘问证人等权利。由于这些特殊的程序规定会影响案件发展,都有必要先向当事人说明清楚,才能与当事人共同商定应对策略。通过该位国内律师协助,当事人可以筛选并委任合适的域外律师处理案件,由贴近国内总部的律师进行诉讼的管控,维持国内总部对于案件的主导地位来掌握进度,补充域外律师在对接上的不足。这样操作的优点还包括利用两地律师费率的落差将先期工作留在国内处理,以节省法律成本;经验丰富的诉讼管理律师也可以通过更有效率的沟通推进国外律师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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