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中问·法|(六)公众人物隐私保护探究 ——"私生饭"行为之法律规制
2024-07-31 |撰稿人: 2024-07-31 浏览次数:302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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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中问·法|(六)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探究
——“私生饭”行为之法律规制
“私生饭”一词所代表的群体是“追星一族”畸形化的存在,该群体以跟踪、偷窥、偷拍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为乐或为盈利手段,以满足自身的需要,部分人员无法区分偶像的工作与生活,当单纯的跟踪见面已无法满足其欲望时,其行为便可能演化成为一种暴力。
如今私生问题愈发猖獗,但实践中却鲜少有艺人真正追究其责任,多为公司或工作室发布相关声明后便不了了之。公众人物面对“私生饭”骚扰,除了加强安保以外,还可以基于哪些法律对其行为进行规制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主要从以下方面提供些许解决思路。
一、“私生饭”行为之民事规范
民事法律规范对于骚扰公众人物的“私生饭”行为,主要通过对隐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两方面予以规制: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隐私权作出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相关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明确,即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4.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当发现组织或者他人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时,可以向上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并可就相关违法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4)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 综合上述规定,当公众人物发现“私生饭”之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妨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亦可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要求有关部门对相关侵权行为人进行监督管理与调查处罚。
二、“私生饭”行为之行政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 结合第一部分相关内容,就“私生饭”骚扰、偷窥、偷拍、窃听公众人物私人生活等行为,已严重干扰公众人物正常生活,同时亦侵害其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等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行为,应当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相关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
三、“私生饭”行为之刑事规范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故,若“私生饭”存在非法获取或利用其职责为他人提供公众人物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或为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等行为的,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系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即没有住宅内成员的允许或法律规定情形,任何人不得进入他人住宅。“私生饭”存在未经公众人物同意,自行潜入公众人物住宅,影响其居住安宁和正常生活的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此罪而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三)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从而构成的犯罪。公众人物常常在机场、街头、学校遭遇“私生饭”的围追堵截,公众人物及工作人员呵斥劝其离开时也会遭到辱骂,这不仅仅是对公众人物个人权益的侵犯,也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私生饭”的种种行径,公众人物不胜其扰,虽救济途径有限,但还是可以基于具体情形依靠法律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但究其本源,还是希望粉丝能够理智追星,而非以爱之名,行不轨之事,肆意骚扰和破坏他人的生活。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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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中问·法|(六)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探究
——“私生饭”行为之法律规制
“私生饭”一词所代表的群体是“追星一族”畸形化的存在,该群体以跟踪、偷窥、偷拍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为乐或为盈利手段,以满足自身的需要,部分人员无法区分偶像的工作与生活,当单纯的跟踪见面已无法满足其欲望时,其行为便可能演化成为一种暴力。
如今私生问题愈发猖獗,但实践中却鲜少有艺人真正追究其责任,多为公司或工作室发布相关声明后便不了了之。公众人物面对“私生饭”骚扰,除了加强安保以外,还可以基于哪些法律对其行为进行规制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主要从以下方面提供些许解决思路。
一、“私生饭”行为之民事规范
民事法律规范对于骚扰公众人物的“私生饭”行为,主要通过对隐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两方面予以规制: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隐私权作出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相关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明确,即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4.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当发现组织或者他人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时,可以向上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并可就相关违法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4)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 综合上述规定,当公众人物发现“私生饭”之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妨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亦可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要求有关部门对相关侵权行为人进行监督管理与调查处罚。
二、“私生饭”行为之行政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 结合第一部分相关内容,就“私生饭”骚扰、偷窥、偷拍、窃听公众人物私人生活等行为,已严重干扰公众人物正常生活,同时亦侵害其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等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行为,应当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相关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
三、“私生饭”行为之刑事规范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故,若“私生饭”存在非法获取或利用其职责为他人提供公众人物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或为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等行为的,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系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即没有住宅内成员的允许或法律规定情形,任何人不得进入他人住宅。“私生饭”存在未经公众人物同意,自行潜入公众人物住宅,影响其居住安宁和正常生活的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此罪而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三)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从而构成的犯罪。公众人物常常在机场、街头、学校遭遇“私生饭”的围追堵截,公众人物及工作人员呵斥劝其离开时也会遭到辱骂,这不仅仅是对公众人物个人权益的侵犯,也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私生饭”的种种行径,公众人物不胜其扰,虽救济途径有限,但还是可以基于具体情形依靠法律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但究其本源,还是希望粉丝能够理智追星,而非以爱之名,行不轨之事,肆意骚扰和破坏他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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