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中问·法|(五)如何灵活运用“三个规定”应对或防范司法人员故意违法办案?
2024-09-04 浏览次数:636讼·中问·法|(五)如何灵活运用“三个规定”应对或防范司法人员故意违法办案?
在民事诉讼或执行中,如法院相关人员提出反常的倾向意见、实体或程序要求或发生其他反常情况时,可能系存在违规干预司法的情况,当事人能否有效运用“三个规定”应对或防范司法人员故意违法办案,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与否。
一、现行体制如何防范违规干预司法活动?
1.为切实排除各方面对司法活动的违规干预、不当干扰,国家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二、现行法律规定如何规制司法机关外部干预司法活动?
1.2015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第55条明确: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2.《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明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3.《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三、现行法律规定如何规制司法机关内部干预司法活动?
1.《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明确: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明确: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3.《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并且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4.《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
5.《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八条明确: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将接洽情况记录在案,并存入案卷备查。
四、当事人如何运用“三个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当事人可依法运用“三个规定”向法院领导及案件具体承办人员书面发函,要求法院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违规干预司法情况、告知调查核实结果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追究相关违规人员的法律责任。
2.上述操作一方面提请法院注意及防范违规干预司法情况的发生,威慑正在参与或可能发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人员;另一方面,如有违规干预司法情况或征兆,此函件可助有意依法办案的案件具体承办人员予以对抗。
3.当事人以“三个规定”为法律依据向法院领导及案件具体承办人员书面发函时,应尽可能全面客观准确地反馈案件处理中发生的反常情况,并注意保管相关函件邮寄或提交记录。
4.如在庭审时发生反常情况且情况紧急,当事人可考虑当庭询问审判人员:本案是否存在违规干预司法情况,并要求将该等问题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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