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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中问·法|(四)如何破解失信债务人以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拒绝付款?

2024-08-28 |撰稿人: 2024-08-28 浏览次数:545

讼·中问·法|(四)如何破解失信债务人以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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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经济大势下,部分失信债务人不仅未积极弥补自身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甚至故意以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意图增加债权人的维权成本,甚至用作反向施压的手段企图牟取不法利益。

如何破解失信债务人以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拒绝付款?已成为区分是否专业法律人员的验金石!


一、 合同中已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通常应当如何履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 根据该规定,合同中已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均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 在收款方已按照合同交付货物等情形下,失信债务人以先开票后付款拒绝付款是否合理?

1. 对合同约定的理解,不能简单遵从文本的字面意思,应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秉持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合同规定的体系、结构等核心要素,通过整体性的理解与分析,保护并平衡各方法益。

2. 以买卖合同为例,付款义务相对应的核心义务系交付货物,二者为买卖合同双方的主要目的。

3. 发票系为保障确认付款人已支付货款,并用于计算双方收入开支等计税依据,其本身并不直接影响合同主要目的。在收款方先行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其已承担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此时若付款方仍能以已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为由拒绝付款,付款方开票不仅需自行承担税费风险,还造成确认款项已支付的争议,收款方与失信的付款方利益明显严重失衡。


三、 如何有效区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进而破局?

1. 以买卖合同为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主给付义务即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支付价款,系为实现合同主要目的。

2.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上述规定即为从给付义务,其并非合同主给付义务,系为保障实现合同主要目的而约定或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的义务。

3.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上述规定系为附随义务,即使未经合同约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亦应负担的义务。

4. 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的地位,付款义务直接影响当事人合同目的之实现,其对应义务系交付货物等,开票义务仅为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应直接影响主给付义务。


四、 如何结合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与加速到期等抗辩,进一步破局?

1.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五、 目前司法实践是否充分支持债权人依法破局?

1. 2020.10.30【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4859号

合同约定:北京金日酷媒公司付款前,成都今日酷媒公司应开具广告费发票,迟延提供发票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法院认为:在案涉合同关系中,北京金日酷媒公司的付款义务系主给付义务,成都今日酷媒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属资源占用确认单约定的从给付义务。付款义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案涉发票开具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待给付地位。北京金日酷媒公司依该从给付义务的约定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2. 2017.07.28【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242号

合同约定:在甲方向乙方付款之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并不视为甲方违约

法院认为:仙谷山公司与楚峰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仙谷山公司作为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支付工程款,楚峰公司作为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建设成果,而开具发票仅是楚峰公司的附随义务。在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仙谷山公司即负有按《工程结算确认表》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仙谷山公司从未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楚峰公司也未曾作出拒绝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的意思表示,仅抗辩仙谷山公司应先支付工程欠款。仙谷山公司迟延支付剩余1948万元工程款,楚峰公司为避免垫付税款造成的损失,未开具全部工程款(包括部分已付款)增值税发票,也是合理行使抗辩权。故红旅集团以楚峰公司尚未足额开具已付工程款的发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欠款,理由不成立。

3. 2022.06.17【上海高院】(2021)沪民申3271号

合同约定:乙方于甲方每笔付款前,应向甲方交付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价款,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延迟交付发票导致的任何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支付工程款是现代物业公司的主合同义务,对应的是景安公司的施工行为,而开具发票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现代物业公司以景安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4. 2023.12.14【上海一中院】(2023)沪01民终14553号

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法院认为:在本案服务合同关系中,某某公司1的付款义务系主给付义务,某某公司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合同约定的从给付义务。付款义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待给付地位

5. 2021.07.14【上海二中院】(2021)沪02民终5947号

合同约定:乙方于甲方每笔付款前,应向甲方交付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价款,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延迟交付发票导致的任何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支付工程款为现代物业公司的主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现代物业公司不能以景安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6. 2023.04.26【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初3431号

合同约定:甲方(原告)收取每期租金前三日,应将租金中本金部分的收据及利息部分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完毕并提供给乙方(被告),如甲方逾期提供收据和发票导致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售后回租赁合同》中双方互相设定了给付义务,支付租金为主给付义务,而出具收据及开具增值税发票则为从给付义务,原告按约发放了融资款,被告负有按约支付租金的主给付义务,租金支付义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案涉发票开具义务不具有与租金支付义务相匹配的对价给付性质。被告不得以从给付义务对抗其自身主给付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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