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中问·法|(二)中国仲裁协会在当前现状下是否可实质监督仲裁委员会?
2024-10-29 浏览次数:579仲·中问·法|(二)中国仲裁协会在当前现状下是否可实质监督仲裁委员会?
我国仲裁委员会数量可观,办理案件日益增多,但对其监督管理方式,却主要集中于劣后的法院仲裁裁决监督,无法解决仲裁委员会及其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故意违法、滥权或越权等问题。
中国仲裁协会作为我国《仲裁法》明文规定有权监督的主体,在当前现状下,是否可实质监督仲裁委员会?
一、 如何理解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职责及其定位?
1. 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2.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3.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4. 自1994年《仲裁法》颁布以来,历经2次修订,至今已使用近30年,均授权由中国仲裁协会行使上述职责,至2022年该协会正式登记成立。
5. 根据民政部全国社会团体查询网站及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显示的公示信息,该协会现法定代表人邓甲明,注册资本400万,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甲1号天程大厦2-3层,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司法部。
二、 如何理解中国仲裁协会关于仲裁委员会及其人员的法定监督职责落实效果?
1. 2022年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前,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代为履行部分监督管理职责。
(1) 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该规定明确:仲裁委员会对所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事件,要及时报告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商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前,下同);
(2) 仲裁委员会在对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依法作出除名决定后,应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商会)将名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全国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被除名的仲裁员同时受聘于几家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的10日内必须予以除名。对除名的仲裁员,任何仲裁委员会在任何时候不得再聘请,对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聘的,照此办理。
2. 2018年,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上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前代为履行的职责,应当由司法部继续履行。
3. 2022年中国仲裁协会登记成立,根据至今已有2年。但经实际邮递其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甲1号天程大厦2-3层”,相应快递被退回。
三、 能否期待中国仲裁协会实际发挥监督仲裁行业的积极作用?
1. 相比成熟的诉讼司法体系,现仲裁实务中,针对仲裁委员会及其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故意违法、滥权或越权等行为,难以发动有效的投诉、监督与处理,只能任凭仲裁委员会及其人员继续违法处理,直至裁决作出后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2. 中国仲裁协会作为我国《仲裁法》明文规定的有权监督主体,依法落实其监督职责,可及时纠正仲裁委员会及其人员办案过程中的故意违法、滥权或越权等行为,避免损害结果发生,解决上述持续存在的问题,增强公众对仲裁行业的信赖。
3. 期待中国仲裁协会能够尽快依法实际发挥监督仲裁行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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