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中问·法|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指南合辑之(六)
2022-05-30 浏览次数:735创·中问·法|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指南合辑之(六)
上市板块的选择与股权激励计划衔接实操要点专辑(下)
对于有计划上市的企业来说,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应与上市规划相衔接,包括上市板块的战略性选择亦需作提前规划,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股权激励业绩目标的设定、激励对象的界定等。
对于上市板块的选择,通常情况下,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大多考虑在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业链企业近期上市情况亦可印证该倾向性。故本专辑相关内容主要聚焦该两大板块。
本专辑分(上)、(下)两部分:专辑(上)主要分析科技型企业对上市板块的战略性选择以及需要关注的重要方面;专辑(下)将从股权激励的基本要素切入,对股权激励方案如何适配不同的上市板块予以分析,并结合相关上市案例透视针对股权激励的上市审核要点。
一、 股权激励基本要素与上市板块选择的衔接
(一)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基于科创板的科创属性以及创业板“三创四新”的行业定位,并结合如下方面的考虑,建议拟于该等板块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在股权激励中重点考虑研发技术人员:1)科创板的科创属性常规指标中要求“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而创业板申报中亦要求披露研发人员占比情况;2)科创板发行条件中要求发行人最近 2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提及“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3)相关IPO案例内容显示,为了稳定并吸引更多的技术人才,部分科技型企业在IPO前实施过多轮针对研发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通常情况下,为了能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企业通常参考净资产规模确定股权激励标的价格,而该价格一般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问题26中有关公允价值和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市场公允价格一般可参考同期外部入股价格,并以此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若股权激励标的价格过低,则会损害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并且由此产生的股份支付将对利润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在后续上市申报中亦需要对价格的公允性和股份支付的安排等作重点说明。
(三)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
科创板和创业板在财务指标上基本以市值为中心,设定多套上市标准。通常情况下,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现实情况、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立足市值规模,选择合适的上市标准。而在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上,应以上市标准为导向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绩效考核指标通常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四)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在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间安排时,既要考虑股权激励能够达到企业长期激励的目的,又要确保激励对象的激励回报。通常,股权激励计划中会涉及以下时间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等。
有关股权激励各期限的设定,尤其是行权期,建议基于下述等方面的考虑,尽量使行权期相关的股权变动不触碰上市审核的红线,避免阻碍上市进程:1)基于上市对于股权清晰稳定的要求,实操过程中监管机构往往对股权激励的审核从严把控,实践中不乏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加速实施完毕股权激励或直接终止实施的情形;2)对于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科创板和创业板均要求重点披露并作重点核查,并依据规定予以一定期限的股份锁定。
若难以确定后续上市申报时间,甚至是否能上市亦未可知,则可将因上市可能给股权激励的实施带来的变动提前铺垫在股权激励方案中(或加速行权或作其他的变更),以免后期上市进程受阻,并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五)持股方式的选择
股东人数是否超200人是上市审核的重点。当股权激励人数较多或预期未来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立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变通方式予以规范。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问题24中有关“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中提及“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1提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依据前述,在满足相关条件基础上,科创板和创业板允许设立持股平台方式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但需注意科创板对“闭环原则”的要求。因此,在企业激励人数较多以及考虑到后续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需要激励更多的人员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设立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方式对股东人数问题予以规范。并可考虑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员工的贡献程度设立不同的员工持股平台,这样既可以对不同的激励对象进行分类管理,也可以针对不同阶段的业绩目标实施不同的激励计划。
(六)激励对象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限售及减持安排
科创板和创业板对于非控股股东、非实际控制人股东所持股份,在限售期方面规定了至少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限售12个月,科创板中对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票亦被纳入监管范围。
因此,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股东持有首发前股份,应遵守上市对于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针对类似企业上市安排需要激励对象予以配合的方面,建议在股权激励方案中予以考虑。
二、案例透析:针对股权激励计划的IPO审核要点
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对相关IPO案例的梳理分析,对于企业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审核监管部门重点核查股权变动、标的股权定价的合理性、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方面。相关案例内容如下:
(一)关于青岛朗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披露:
“问题 4.关于员工持股架构申请文件显示:(1)为实施股权激励,发行人设立了伯埙仲箎、和舟益彰两层员工持股架构,……伯埙仲箎于2015年12月通过向朗夫有限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和舟益彰于2016年7月通过向伯埙仲箎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间接股东。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共向 49 名管理层人员及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目前已实施完毕,受激励员工的转让价款均已支付。……(3)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历史上存在代持情形。根据发行人股权激励方案约定,激励对象离职时应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书面通知将所持有的持股平台合伙份额转让予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请发行人:(1)说明设立两层嵌套式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转让和退出机制及纳税安排,两平台的合伙协议是否存在差异;已离职员工的份额处理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持股平台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认缴出资的来源及其合法性;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2) 列表说明两层员工持股平台在报告期内及期后实际转让情况;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两层员工持股平台中所有曾经及当前持有份额的外部投资者名单、其入股与退出的时间、交易价格与份额;说明上述外部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出资结构、交易价格公允性、交易背景、商业合理性、出资来源,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 说明根据股东人数计算原则穿透计数后,发行人股东是否超过 200 人”。
(二)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公司有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披露:
“问题4.关于员工持股平台……请发行人说明:(1)披露族鑫汇富、族鑫聚才、族鑫聚英、族鑫聚慧、族鑫聚优、族芯汇富、族芯优才、族芯聚慧、族芯汇贤、族芯聚才、族芯汇才和族芯聚英的合伙人是否存在同时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交叉任职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人员独立性;(2)说明族鑫聚贤、族芯聚贤两个持股平台向发行人增资的资金来源,以及增资后各层合伙人的份额变动过程、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实际支付资金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为出资、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族鑫聚贤、族芯聚贤及上述相关合伙人提供资金的情形;(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等规定,披露发行人股东人数及其计算过程,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等规定,说明股权激励人员的选定标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各合伙人的任职情况,对于激励非发行人员工的,分析披露激励对象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5)结合族鑫聚贤、族芯聚贤增资价格公允性情况,分析员工持股平台增资行为是否应当予以股份支付处理,如是,请结合股权激励方案,说明未来各年股份支付的模拟测算金额及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重大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三、提示与建议
(一)利用表决权差异安排在股权激励过程中稳定公司控制权
科技型企业作为人才密集型企业,其发展壮大依赖于稳定研发技术人员并持续不断地吸引更多的科技创新人才,因而往往需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实施多轮股权激励计划。在此过程中,原有股东也可能面临其原有股权比例不断被稀释的境况。为了应对该等情形可能引发的公司控制权稳定问题,可运用科创板和创业板中有关表决权差异安排制度,利用特别表决权的设置,使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有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保障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够行稳致远。
(二)利用股权激励进行融资及估值提升的安排
鉴于市值是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标准中的核心指标,企业在上市申报之前一般会考虑融资及估值提升的相关安排。其中,除了吸引外部融资,还可以考虑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的股权激励来增加公司运营所需资本,在实现提升市值的同时起到进一步激励公司员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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