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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问·法|如何依法有效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发起法律救济程序合辑之(十二)

2024-04-08 |撰稿人: 2024-04-08 浏览次数:454

行·中问·法|如何依法有效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发起法律救济程序合辑之(十二)

行政复议机关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情形与对应救济方式——基于行政复议新规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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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本次修订篇幅及内容改动较多,故笔者在对新旧版本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对本合辑专辑(四)所涉法律规定及相应操作变化等内容,作相应更新及调整如下,供读者参阅。

《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生效后,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市监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可参阅本合辑专辑(十)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包括改变原行政行为、维持原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等多种情形。行政复议机关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同,将在后续提起行政诉讼程序时,影响被告的确定与管辖法院的选择。

《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本文将结合新修订之《行政复议法》相关内容,阐述行政复议机关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情形,并阐述对应救济程序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值得注意,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向当事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与《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生效前,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同(具体可参阅本合辑专辑(四)相关内容),《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生效后,上述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自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方才视为受理。

1.根据《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相关审查规定予以明确,即: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2.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并非提交的行政复议机关之管辖范围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不予受理决定中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3.根据《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上述审查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二、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同程序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不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拟提起行政诉讼程序的,不可一并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简称原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当事人只能择一起诉,即: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机关,系对其作出的原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行政复议机关,系对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不作为不服。

3.值得注意的是,如行政复议申请系法定复议前置的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当事人只能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可选择起诉原行政机关。


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可知:

(1)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2)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亦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起诉行政复议机关。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可知:

(1)行政复议机关虽改变原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或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行政复议机关并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系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机关以原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系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维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可知,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复议请求的,除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之情形外,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亦构成复议维持。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原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当事人应当一并起诉。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只起诉原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追加被告;如当事人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而非列为第三人。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性驳回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

1.根据《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规定可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可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可知,行政复议机关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根据前述两项规定可知,行政复议机关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未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实质审理和处理,系程序性驳回,不构成复议维持。

3.除行政复议前置之情形外,行政复议机关就当事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复议改变、单独以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情形,亦不属于复议维持、以原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而系行政复议机关并未就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审理,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机关,也可以选择起诉行政复议机关,但两种救济方式不能同时进行,只能选择其一发起。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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