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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问·法|如何依法有效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发起法律救济程序合辑之(十一)

2024-04-08 |撰稿人: 2024-04-08 浏览次数:409

行·中问·法|如何依法有效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发起法律救济程序合辑之(十一)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如何选择行政复议机关?——基于行政复议新规之探究


行中问法|(十一).png


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本次修订篇幅及内容改动较多,故笔者在对新旧版本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对本合辑专辑(二)所涉法律规定及相应操作变化等内容,作相应更新及调整如下,供读者参阅。

《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生效后,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市监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拟发起法律救济程序:当事人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因其不属于复议终局之情形,故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可参阅本合辑专辑(十))。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符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所阐述的精神,各省市先后对行政复议体制进行改革。本文将聚焦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这一问题,结合新修订之《行政复议法》相关内容,展开相应阐释。


一、现行《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

(一)现行《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行政复议机关之选择作出明确规定: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二:一为该政府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二为该政府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选择的行政复议机关仅有一个,即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鉴于行政机关系垂直领导、涉及国家安全等性质,当事人对此类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可再选择将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系行政复议机关。但需注意,如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系行政复议机关。

4.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市监部门,非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也非国家安全机关,仅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现行正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对市监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市监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上一级市监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多地已先后发布相关规定,对行政复议体制进行改革,多地仅保留市、区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通告表明: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上海市的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该通告表明,已取消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的职责。

(二)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通告表明:除税务、国家安全、海关、银保监、人行、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外,政府其他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能,由泰州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的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三)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通知》,通知表明: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纳入管辖范围之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或机构。


三、《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对当事人如何选择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调整

(一)《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作系统性规定。

(二)当事人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确定并未作出变化,仍以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三)除上述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四)值得注意的是,对比现行《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的职责,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即,根据修订后之规定,对市监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仅可向该市监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八条保留了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之途径。

四、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各地正逐步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多地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已被取消。《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亦对此予以明确,除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外,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故,当事人在选择行政复议机关时,应当予以关注,以免错误选择行政复议机关,延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以上海市为例,当事人对某区市监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选择以该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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