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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中问·法|氢能行业开展项目合作法律指南合辑之(四)

2023-10-27 |撰稿人: 2023-10-27 浏览次数:545

氢·中问·法 | 氢能行业开展项目合作法律指南合辑(四)

氢能行业之新型研发机构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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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中指出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力争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内在要

求,也是推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并强调发展新能源产业需要强化储能、氢能等前沿科技攻关。氢能源是

一种极具发展前景的理想清洁新能源,氢科学的发展与人类社会发展所面临的能源、医学、农业等重要问题息息相关,其在

生命和生物领域的应用也逐渐引起了各国科学家的关注。

但是由于氢能行业自身的特殊性,氢能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与人才、科技力量的支撑,故普通企业模式恐难以承担

氢能行业发展所需的“软硬”条件。而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

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以新型研发机构模式发展氢能行业项目,能

最大程度满足氢能行业发展之所需,以科技创新带动产业发展,从而真正为国家新能源产业破解“卡脖子”问题。故本文结合

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意见,就氢能行业开展新型研发机构模式所需具备之条件、管理运行机制、政策体制优势等方面进行阐

述,供读者参阅。

一、氢能行业采用新型研发机构之优势

1.产学研协同创新。国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主导产学研合作研发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且政府通过计划项目、购买服务等

方式给予支持。而氢能行业开展项目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人才、科技力量的支撑,产学研协同创新是新型研发机构的显著特

点之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研发机构优先纳入国家相关创新基地,并

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向新型研发机构集聚,从而为氢能行业的发展提供人才、科技力量的支撑。

2.市场化运营机制。氢能行业的发展如果没有投资平台、没有自我造血功能,不能将高水平科技成果产业化以满足国家、社

会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就会成为政府的负担,而难以长远发展。我国新型研发机构正逐步从以政府供血为主到主动“断

奶”的过程,通过“投资公司+孵化器”等方式推动研发项目可持续发展,形成自我造血能力。

3.国家政策支持。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宏观政策指引,目前各省份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

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措施,从认定方式、财政资金支持、基础设施保障等多个方面,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

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新型研发机构需具备之条件

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氢能行业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模式

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2.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5.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

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三、新型研发机构之管理运行模式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

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进行管理运行。

1.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

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2.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

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3.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

事会负责。

4.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根据上述规定,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一般采用“三会一院长”模式,即由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及院

长组成,下设若干管理部门和创新平台。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是新型研发机构去行政化的主要表现形式,理事会主

要由政府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理事会是决策机构,在决策层面实现了产学研的结合,既能实现

政府引导,即政府通过理事会将决策意图和资源导入到机构发展中去,又避免了直接干预,也兼顾了其他组织成员的利益

四、新型研发机构之政策体制优势

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以新型研发机构模式开展的氢能行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以下政策措施:

1.按照要求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

2.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

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4.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长效稳定的产学研结合机制,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新、制

订行业技术标准。

5.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建设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开发国外人才资源,吸纳、集

聚、培养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联合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另,地方政府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综合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1.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有序建设运行。

2.采用创新券等支持方式,推动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3.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相应支持。

4.鼓励地方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鼓励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新型

研发机构转移转化利用财政资金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五、实践中新型研发机构的特征及类型

1.新型研发机构的特征

当前国内各地都在积极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探索工作,各地新型研发机构体现出“三无四不像”的特点,“三

无”即无级别、无经费、无编制;“四不像”即不完全像大学、不完全像科研院所、不完全像企业,还不完全像事业单位。

2.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模式分类

当前各地实践中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模式根据依托单位和建设主体的不同,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政府主导模式。即由政府注资独立建设,注册成立事业单位或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企业化管理、市场化

运营的管理机制。

(2)“政府+”模式。政府牵头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

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3)“企业+”模式。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作为投资承建主体,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

新型研发机构。

(4)“人才+”模式。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通过入股研发机构主导研发和成果转化,企业为专家及团队开

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场地、市场等,实现技术和需求的对接。

(5)其他模式。支持科研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3.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制度

当前各地对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各省根据本省实践情况制定具体的备案条件以及备案程序,并对备案的新

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绩效择优给予补助支持等优惠政策,以鼓励与支持本省新型研发机构之发展。


本文观点基于个人对现行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仅供参考,不作为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到个案,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专业研判,必要时建议征询专业法律人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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