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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中问·法|错误刑事裁判受害者法律救济指引篇之(三)

2021-08-24 |撰稿人:讼中问法@今日头条号 2021-08-24 浏览次数:1052

刑·中问·法|错误刑事裁判受害者法律救济指引篇之(三)

——关于法律程序终结后的信访指引


刑中问法三.png


当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终结,当事人已经穷尽法律程序,无法再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是否还能通过信访活动寻得救济呢?

本文以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为切入点,围绕上述问题重点分析人民法院对法律程序已终结的信访案件的处理机制,希望对读者有所指引和助益。


一、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的定义及分类

(一)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信访形式,对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案件提出诉求的活动。

(二)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分为两类:“诉”类信访和“访”类信访。

1. “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按照诉讼程序解决的诉求,一般包括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

2. “访”是指信访人诉讼权利已经丧失或行使完毕,仍通过信访形式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在刑事案件中,具体指经过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复查的案件,对该类案件的信访属于“访”类信访。


二、人民法院对涉诉信访的处理原则——“诉访分离”

(一)对于“诉”类信访,法院将依法及时受理,并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办理。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处理。

(二)对于“访”类信访,因该类案件已经穷尽法律程序,法院将做好诉求甄别、法律释明等化解工作,依法作出终结结论,实行信访终结退出制度。


三、人民法院对“访”类信访的处理机制

(一)负责处理“访”类信访的责任法院

1.不服生效裁判引发的信访,一般生效裁判作出法院为责任法院。二审维持的案件,一审法院为责任法院;二审改判或调解的案件,二审法院为责任法院;

2.再审改判或调解的,再审法院为责任法院;再审维持的,按照第1项的原则确定责任法院。

(二)责任法院开展化解工作

信访事项登记后,责任法院将对信访人及所涉案件开展化解工作,作答疑释明、心理疏导和息访等工作。信访人仍然不接受合理化解方案的,法院可依法将信访案件导入终结退出机制。

(三)信访终结退出机制

1.责任法院对信访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地方法院在审查后视需设置评查环节)。在该环节,对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法院将视具体案件情况举行信访听证。有的地方法院还另设基层民主评议环节。

2.经责任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终结的案件,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3.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作出终结决定。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责任法院接到高级人民法院的终结决定通知书后将终结情况答复信访人。

在以上工作环节中,发现案件有错误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甄别,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四) 信访终结后记

人民法院作出信访终结决定后,信访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当事人继续信访的,不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若信访人重复信访或者继续缠访闹访,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提示事项

1.本文中信访终结退出机制部分的内容源自对各地方人民法院相关细则规定的归纳总结。对于信访终结退出机制,各地人民法院在程序、期限等细节内容上的规定有差异。故信访人应以当地法院的细则规定或者实际操作为准。

2.特别提示:本文内容基于截至撰写当下的法律规定,仅供读者参考。因法律规定不时更迭(尤其是程序性相关规定),实务中须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为准,并咨询专业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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