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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知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7-10-13 |撰稿人: 2017-10-13 浏览次数:906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令诸多债权人头痛的不是没有拿到胜诉的法律文书,而是即使拿到了生效的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方能使出十八般武艺完美的诠释一个“老赖”是如何练成的,使债权实现之路变得漫漫无期。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新解释”)开始施行,现我们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相关分析,希望能帮助债权人运用该罪名较快且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不仅限于被执行人,还扩大到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犯罪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因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列举了十几种情形,而且还规定了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兜底条款。


        二、量刑

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新解释的第6条、第7条规定了可以从宽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第6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第7条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三、刑事自诉

如果债权人曾提出过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被执行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维护权益。最新解释第3条和第4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及结案方式。第3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4条规定:“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需注意的是,该种情形不适用调解。

 

      四、债权人应注意事项

    (一)收集证据材料

虽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比债权人更便捷、更有效率,然而人对涉己利益最为关心,故债权人自己应注意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对方存在隐匿或以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应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执行法院,敦促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材料并立案侦查。

    (二)积极向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表达诉求,敦促立案

对于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实际操作中,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能会进行初步审核,从而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在这审核过程中,债权人应积极向相关机关表达诉求,表明被执行人的行为藐视司法权威以及实现债权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三)选择自诉程序

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被执行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债权人可考虑走自诉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故证据材料的收集很重要。

      (四)威慑被执行人其尽快偿清债务

实现债权是最终目的,若能联系上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等相关人员,债权人亦可考虑适当透漏刑事案件的进展信息,以威慑被执行人尽快清偿债务。

 

虽然近几年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加大对被执行人惩罚力度的执行措施,例如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但是执行难仍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拒上可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杀手锏没那么容易就可以使出,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做好相关准备,待符合条件时尽快出手,以免夜长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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