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确权诉求的执行异议之路(下)
2017-07-14 浏览次数:347房产确权诉求的执行异议之路(下)
-----确权之路因查封受阻的救济之路
导言:借名买房的确权纠纷中,涉案房屋被另案查封的案例不乏少数。《房产确权诉求的执行异议之路(上)》已阐述上述另案查封对确权诉讼及执行的影响,那么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救房产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是执行异议又能否成为确权之路的诺亚方舟?
一、执行异议的程序
1.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结合上述规定,执行异议程序存在如下不同情形:
(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2)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区分执行行为的异议还是执行标的的异议,对理由成立的,作出撤销、改正或中止对标的的执行;对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 案外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区分对执行行为还是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不同的程序诉请。
3. 鉴于因房产确权之诉被中止的执行异议案件中,较为普遍的是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故下文从案外人请求执行标的异议的实体和程序角度展开论述。
二、案外人关于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和认定
1. 关于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根据2015年5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2)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3) 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2. 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为房产提出的异议中,该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的判断标准,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5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3)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该条第2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房产确权诉讼过程中、取得确权生效法律文书后涉案房产被查封执行异议的效果是有区别的:
1. 关于房产确权诉讼过程中涉案房产被查封的执行异议,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5条第1款第(1)项,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换言之,在借名买房或公证赠与的房产确权纠纷案中,涉案房产已登记在另案被执行人名下,案外人即使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或权属证明提出执行异议,未必能得到执行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很多案外人会依据第25条第1款第(5)项“其他财产和权利,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请求法院支持其执行异议。但是执行法院很可能会以该项所述的“其他财产和权利”系指第25条第1款第(1)至(4)项以外的财产和权利为由,不予支持。
2. 关于取得确权生效法律文书后涉案房产被查封执行异议,根据《物权法》第28条、《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的,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四、 对于房产诉讼过程中涉案房产被查封的执行异议得不到法院支持时,即使确权纠纷恢复审理,确权诉讼的法院也会不予支持该诉请。权利人若想减少损失,便需变更诉请,根据相关的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五、小结
综上所述,房产确权之诉搅进涉案房产的另案查封,便使得当事人的确权之路困难重重。从确权诉讼到执行异议再到最后赔偿损失的无奈选择,层层的抽丝剥茧都凸显争议解决实践中律师介入及时调整方案的重要性。
在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制度背景下,不动产确权之路的一波三折也警醒当事人需及时对享有权利的不动产进行变更登记,以落袋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