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中问·法|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指南合辑之(七)
2022-11-22 浏览次数:437创·中问·法|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指南合辑之(七)
——高校人员兼职、创业合规性法律问题探析
在国家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下,高校人员在科技型初创企业兼职创新、在职或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该等企业在历经数年发展后申请境内上市时,往往将面临证监会关于高校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是否合规等一系列问题的关注和问询。
本专辑主要就前述问题展开,重点梳理高校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合规性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有关上市案例剖析证监会就高校人员开展双创活动相关问题的常规审核要点,供读者参考。
一、如何判断高校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是否合规?
(一)原则上支持和鼓励高校人员开展双创活动,但限制或禁止高校领导职务人员开展双创活动
1.依据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第六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等有关规定,国家原则上支持和鼓励高校人员开展双创活动。
2.在具体实施上,就高校人员是否担任领导职务作区别对待。对非领导职务高校人员,有关规定未就其开展双创活动作出限制;但对于高校领导职务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持谨慎、限制甚至禁止态度,主要规定参下述:
1)2008年9月3日实施的《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2)2010年5月12日实施的《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中规定“5.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6.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3)2011年7月28日实施的《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三、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七、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4)2013年10月19日实施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5)2016年8月16日实施的《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二、严格执行兼职取酬管理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三、严格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取酬有关规定。学校正职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二)如何区分是否属于领导职务人员?
通常情况下,参照下述方面规定,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界定一般考虑以副处级为分界点,并结合是否具有中共党员身份,以助于明确高校人员兼职、创业合规性的边界。
1.2015年11月26日实施的《中央纪委法规室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二)》中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二是……;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2.《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号)中规定“根据附件内容: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3.《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二、 开展双创活动需履行的常规审批程序
(一)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2017年3月10日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离岗创办企业
2019年12月27日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2017年3月10日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注:前述规定将主体范围限定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不涉及管理人员】
提请注意:除前述国家层面的原则性规定外,具体到个案的实际操作,高校人员兼职、创业的合规性要求以及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等,还应重点关注下述方面的要求:
1.各省市地区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高校内部管理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定;
3.高校人员与高校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的特别约定。
三、案例透析IPO常规审核要点
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对相关IPO案例的梳理分析,高校人员创办发行人、在发行人处兼职等是否合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等几乎是上市申报过程中绕不开的审核要点。下述IPO案例供参考:
1.2021年8月25日发行人、保荐机构在《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中披露:
“公司设立于 2015年9月11日,浙江大学分别于2017年8月出台《关于教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9月出台《浙江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实行办法》,郁发新由于浙江大学在公司设立之时未明确教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兼职的具体管理办法,基于时任浙江大学教师的身份因素委托其母亲戚木香和发行人前员工田锋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臻镭有限的股权。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以及教育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高校教师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郁发新担任浙江大学教师的身份创办发行人并后续在臻镭科技兼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郁发新在发行人申报前按照浙江大学制定的《浙江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实行办法》(浙大发人〔2019〕51 号)补充履行了审批程序,并取得了所在学院的书面确认”。
2.2019年4月30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在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
“七、《审核问询函》问题 8 发行人董事长康为民、董事康立新曾分别任哈尔滨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哈工大)光学目标仿真与测试技术研究所所长、教授;发行人还聘请了 9 名来自哈尔滨工业大学等高校的专家,为公司科技创新提供技术支持。此外,发行人的多名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处任职前曾在科研院所工作。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康为民、康立新在哈工大及相关科研院所的担任的具体职务、任职时间、工作内容、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成果,与发行人技术及产品的关系,在哈工大任职期间是否有职务发明,是否存在兼职及兼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目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其他员工是否还有在哈工大或其他科研院所任职的情况;(3)聘请的 9 名专家的专业、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成果,与发行人技术及产品的关系;发行人与 9 名专家签订聘用协议的主要内容,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及发行人支付的报酬,相关专家在发行人处的兼职是否取得了哈工大的同意;……。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下列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研发人员的主要成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对哈工大是否存在技术依赖”。
四、结语
对于高校人员创办科技型初创企业、在企业兼职等,除本文重点探讨的兼职、创业的合规性问题,还存在诸如取酬、持股是否合规等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后续上市申报过程中亦需就涉高校人员相关IPO审核要点作重点披露、解答甚至整改,例如:发行人上市前一般需清理高校人员可能存在的代持股;高校人员在发行人处兼职是否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尽勤勉尽责之职;知识产权角度,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涉及高校方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潜在争议和纠纷;发行人独立性角度,其核心技术、人员等是否具备独立性,等等。
前述,均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在高校人员相关问题上需要特别关注和重点梳理的方面,建议企业作好相关规划,避免给后续上市造成障碍。
特别提示:
本文观点基于个人对现行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的理解和把握,仅供参考,不作为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到个案,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专业研判,必要时建议征询专业法律人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